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只因一时冲动以不文明的言语辱骂他人,不单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月12日,铜川耀州区法院庙湾法庭依法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张某因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被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刘某名誉权的行为,并向刘某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刘某在一家房地产公司担任负责人,张某系该公司员工,主要从事房屋买卖中介、销售工作。期间,张某因不满意公司对其销售、佣金等问题的分配,便愤而打电话辱骂刘某,并涉及到刘某的家人。
刘某认为,其与张某没有任何经济纠纷和个人恩怨,处理的纠纷也是公对公,张某打电话辱骂的言论贬损了自己的人格,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便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某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私人生活安宁,属于自然人的隐私权,是自然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于社会公益无害的活动,以及按照自己的意志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法律禁止他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本案中,被告张某可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其与公司间的销售、佣金等问题,但张某为泄愤先后两次打电话辱骂刘某及刘某家人,给刘某的生活带来不便,也带来一定的精神伤害,其行为具有侵扰、破坏他人私人生活安宁之故意,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因张某打电话辱骂的行为方式不具有持续性,未形成持续的侵权状态,未公开损害原告的名誉,故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立即停止对刘某的侵权,并通过打电话方式向刘某赔礼道歉。
【以案说法】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法官提示,虽公民拥有言论自由,但行使言论自由不能逾越法律边界,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与他人相处的过程中,应与人为善,宽容理智,尊重他人人格,和睦友善、互谅互让。在发生纠纷时,应寻求合理合法的途径正确表达自己的诉求,切莫逞一时口舌之快,避免“祸从口出”。
通讯员:吴婷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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