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9-18 09:59:51 阅读量:
近日,西安雁塔法院高新法庭审理一起因受人所托代签合同发生纠纷,让我们来看看是怎么一回事吧……
【案件回顾】
2023年3月,A公司承接为B公司安装中央空调业务,因合同相对方B公司未到场,A公司法定代表人便想到了让“自己人”杜某在合同上代替B公司签字,合同对空调的安装地点、调试、竣工日期、付款节点等合同内容作了具体约定,其中合同总价65000元。
后A公司以杜某未足额付款为由将杜某诉至法院,要求杜某支付剩余货款12000元。
【法院审理】
被告杜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庭审中,原告A公司称案涉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未就其自认的杜某已付款53000元提供对应的交易凭证,亦未就合同履行情况提供其他证据。
承办人程伊凡法官在庭审中发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在庭审结束后仍尝试联系被告杜某,几经周折联系到了被告杜某,杜某称其仅是按照原告A公司要求代B公司签字,并非合同实际相对方,并提交了与原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话录音这一关键证据。另法院亦查明已付款53000元非被告杜某支付。
据此,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杜某系案涉合同的相对方,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如遇代签要求,应三思而行:
谨慎甄别
代签合同风险多,应慎重考虑后决定是否代签。
注重留痕
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录音录像或书面委托书等关键证据,以便还原代签事实。
积极应诉
如代签合同涉诉,切不可认为仅为“代签”,与自己无关而消极应诉,应积极应诉,充分行使自己的抗辩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供稿| 西安雁塔法院
作者| 付一飞
编辑| 李娟
责编| 雪云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