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在杨陵召开

来源: 时间:2025-09-30 19:46:10 阅读量:

 

9月27日,由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主办,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在杨陵召开。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顾问、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专家宣炳昭,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会长、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科带头人、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政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熊秋红,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合理,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谭鹏,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安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常青,杨凌示范区党工委委员、杨陵区委书记李函,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杜发全,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冯卫国,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付玉明,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浩公,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田鹤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赵进轩,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尤青,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宏德等出席开幕式。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永强主持开幕式。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成员和来自全省刑事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全省政法系统、律师系统代表共240余人参加会议。

 

李永强代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出席会议的实务人士和专家学者表示诚挚欢迎。他指出,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2025年学术年会在杨陵召开,充分体现了省法学会对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肯定。咸阳中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聚焦“单项争第一、整体创一流”目标,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积极借鉴年会成果,进一步拓宽法治思维、提升研究水平,为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宁作出贡献。

 


 

随后,杨凌示范区党工委委员、杨陵区委书记李函致辞。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政勋教授向大会汇报工作。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专家宣炳昭教授为自2005年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成立以来参加了历届年会的王政勋、杜发全、张国伟、常青、张琳明、谭鹏颁发研究会纪念奖。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会长王政勋宣读了增补研究会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决定。经大会表决,一致通过增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温鸿沛,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海峰,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苏青为研究会副会长。此次增补旨在吸引当前陕西省刑事法学领域和司法实务界的中坚力量加入,促进高校的理论研究成果与司法机关的实战经验相互转化,从而更有效地凝聚专业智慧,为陕西省刑事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智力支持。

 

颁发研究会纪念奖。

主题报告环节

 


 

主题报告阶段,由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安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常青主持,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熊秋红教授作题为《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论与实践》的学术报告。报告系统梳理了刑事证明标准的概念内涵与类型划分,深入阐述了其理论基础、立法表达与实践运行间的关联,并围绕我国证明标准的规范化路径、主客观标准关系、证明标准与错案防范等关键议题展开探讨,提出了若干推进证明标准落地实施的务实举措。

 


 


 

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谭鹏,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合理,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贺红强分别对报告内容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专题研讨阶段

专题研讨阶段,围绕“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刑事证明的标准”“其他热点问题”四个单元展开交流研讨,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现场进行点评。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的研讨主题是“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由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付玉明,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浩公主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四级高级法官张超在大会现场作了《李某强奸案——“一对一”证据的审查判断》的主题发言。张超指出,对于时隔多年报案、言词证据存在重大矛盾且缺乏客观证据印证的案件,必须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坚守证据裁判底线。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助理刘东兴作了《郭某某猥亵儿童案——猥亵儿童罪中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的主题发言。刘东兴通过对郭某某案的分析指出,在缺乏客观证据的猥亵儿童案件中,应突破对传统“印证模式”的机械依赖,构建一套以“细节亲历性”和“情境合理性”为核心的儿童陈述审查标准。

 

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理事、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宏良作了《赵某非法拘禁案——双方形成“一对一”相矛盾言辞证据的审查判断》的主题发言。李宏良强调,对于存在经济纠纷背景且形成“一对一”矛盾言词证据的案件,必须严格审查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与合理性,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防止刑事手段不当介入民事纠纷中。

 

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杜秉谦作了《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的审查判断》的主题发言。杜秉谦强调,司法鉴定意见并非不可挑战的“结论”,当其依据的检材真实性存疑、结论与其他客观证据严重矛盾时,必须对其合法性、科学性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不能直接作为定罪依据。

 


 


 

发言完毕后,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艳娟,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李锟,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浩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宇分别对上述发言进行了点评。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的研讨主题是“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由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郝大明,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王东明主持。

 

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理事、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葛建华作了《刘某某诈骗案——婚恋诈骗案件中非法占有的目的及犯罪数额的司法认定》的主题发言。葛建华指出,婚恋诈骗案件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穿透情感外衣,综合审查行为人事前身份欺瞒、事中频繁索财、事后挥霍钱款等客观表现,准确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纠纷。

 

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理事、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庞磊作了《刘某某、张某某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审查认定》的主题发言。庞磊指出,以提供免费车辆使用权为名行借款之实,却将资金用于支付租金等消耗性支出,其“拆东墙补西墙”的模式注定不可持续,足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志刚作了《刘某永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言词证据在主观明知认定中的价值》的主题发言。李志刚强调,对于言词证据存在利害关系且直接影响罪与非罪认定的案件,应在审查其印证性、逻辑性的基础上,严格贯彻“有利被告人”原则审慎认定案件事实。

 

咸阳市武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四级法官助理康银萍作了《唐某某猥亵儿童案——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分》的主题发言。康银萍提出,通过印证证明与实质判断方法,认定被告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搂抱、亲吻等行为已构成具有实质危害性的猥亵犯罪,其造成的精神侵害远超一般违法行为。

 


 

发言完毕后,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理事、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龚培静,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北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王亦凡分别对上述发言进行了点评。

第三单元

 


 

第三单元的研讨主题是“刑事证明的标准”。由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田鹤城,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安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挂职副主任苏青主持。

 

咸阳市彬州市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三级法官叱干亚婷作了《刘某职务侵占案——排除合理怀疑的司法认定》的主题发言。叱干亚婷提出,在不能排除被告人与被害单位存在违法劳务分包关系的情况下,无法充分证明被告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孙佰明作了《蔡某诈骗案——印证证明与刑事证明标准》的主题发言。孙佰明指出,对于被告人零口供的诈骗案件,应通过公证文书、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与证人证言构建完整的印证证明体系,有效驳斥不合理辩解,从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同时,孙佰明再次强调,刑事司法对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应严格把握。

 

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理事、陕西康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杨海明作了《李建等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排除合理怀疑的司法适用》的主题发言。杨海明强调,“排除合理怀疑”要求司法人员在主观判断与客观证据之间寻求平衡,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性与公正性。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件证据,综合运用多种审查方法,实现法律真实与司法公正的统一,体现疑罪从无原则,防止错误定罪。

 


 


 

发言完毕后,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杨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孙韫朴,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理事、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武鹏分别对上述发言进行了点评。

第四单元

 


 

第四单元的研讨主题是“其他热点问题”。由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赵进轩,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理事、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永颖主持。

 

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仲屹作了《景某贩卖毒品案——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出庭侦查人员证言等不能单独作为取证合法性的根据》的主题发言。刘仲屹指出,侦查机关出具的旨在证明取证合法的情况说明以及侦查人员出庭所作的证言,因其与案件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属于“自我证明”,故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取证过程合法的依据。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撒晓宁作了《郭某某强奸案——侦查阶段诱供、骗供的排除限度》的主题发言。撒晓宁指出,侦查人员运用讯问策略突破嫌疑人心理防线但未损害其自由意志的取证方式,区别于以非法利益允诺的诱供骗供,符合司法规范。

 

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理事、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董东晓作了《贾某故意伤害案——驾车致人摔下死亡行为的定性分析》的主题发言。董东晓强调,驾车致人摔下死亡案件应通过综合评价案发全程行为人的客观表现,准确认定其主观心态。如果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处于危险境地仍高速驾驶、闯红灯并事后逃逸,其放任伤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此认定体现了对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相统一原则的司法践行。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副主任、三级检察官梁艳作了《杜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零口供”时的证据判断》的主题发言。梁艳提到,即便在被告人“零口供”且缺乏客观证据的情况下,通过综合审查言词证据与间接证据仍可依法追诉犯罪。但本案关键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且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秉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对证据裁判原则的坚守。

 


 


 

发言完毕后,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律协副会长、陕西知崇律师事务所主任韦鹏学,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周敏歌,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一级检察官、西北政法大学2025级法律博士研究生郭靖分别对上述发言进行了点评。

 

专题研讨后,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谭堃针对本次年会开展情况进行了大会总结。

 


 

闭幕式上,王政勋和李永强作闭幕致辞。本次年会,思想激荡、智慧迸发,来自全省刑事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的优秀代表们,紧紧围绕年会主题、实务难点,以更深层次推进理论与实务融合,携手破解刑事审判实践难题,极具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特别感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杨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次大会提供了精心周到的服务保障。

 

在完成各项议程后,大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来源:咸阳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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