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0-16 09:36:33 阅读量:
安全生产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直接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当前我国安全生产领域仍面临事故偶发、监管压力大的挑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强调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保障人民安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社会公共利益守护者,通过公益诉讼职能,可督促行政机关落实监管责任、推动企业消除安全隐患、引导主体严守规范,从源头预防事故,为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将安全生产纳入公益诉讼范围,既是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举措。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与发展大局,当前我国安全生产事故仍有发生,监管形势严峻。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职能,能精准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推动企业消除隐患、促进责任主体遵守规程,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守护群众安全,为安全生产治理现代化提供法治支撑。将安全生产纳入公益诉讼范围,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与法定职责,也是拓宽司法保护维度的关键举措。
二、商洛市检察机关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情况
2021 年 9 月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商洛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聚焦领域突出问题,发挥公益诉讼“利剑”作用,办理了一批群众关切案件,成效显著。案件类别:围绕燃气、消防、交通、矿山、电梯、危化品、企业生产等安全领域,分别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9 件、16 件、27 件、7 件、9 件、4 件、1 件。 整改实效:督促整治消防通道违规问题 80 余处,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17 余处,整改电梯隐患 30 余部,取缔燃气非法兑换点 8 处、私拆煤气罐企业 6 家、非法加油点 5 个,规范燃气灶具商家 13 家,治理施工领域燃气隐患 4 处,消除公共健身器材隐患 10 余处,筑牢安全生产 “防护网”。
三、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我国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管 + 行业监管”体制,但《安全生产法》未明确二者定义、范围及权责边界,导致监管职责模糊。多部门联合监管领域出现公益受损时,检察机关需先界定责任机关,过程中常遇“多头管”“无人管”问题,部分行政机关对监管责任认知不足,对历史遗留问题存在畏难情绪,检察建议发出后易推诿,影响整改效率。
(二)深层次问题线索发现较难
检察机关监督多集中于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等表面隐患,对非法充气、地下非法加油、企业违规作业等隐蔽隐患 “发现难”:一方面,此类隐患需专业技术人员与工具排查,检察机关缺乏技术支撑,难以独立评估;另一方面,部分隐患仅在事故后暴露,检察机关多“事后介入”,监督滞后,无法实现 “事前预防”。
(三)检察人员办案经验不足、调查取证较难
公益诉讼是新型业务,覆盖广、涉法复杂,办案人员普遍知识储备、经验不足,安全生产领域尤为突出:一是部分案件需行政机关出具专家意见,但其态度慎重甚至抵触;二是生态损害修复等案件需专业鉴定,机构少、费用高,增加办案成本;三是基层检察院多部门合署办公,人员精力分配不均,制约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
四、加强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的几点建议
结合办案实践,建议从拓宽案源、强化协作、科技赋能三方面发力,推动工作提质增效:
(一)多措并举拓宽案源渠道
构建 “检察机关主导、社会参与” 的线索收集体系: 强化宣传:通过传统媒体、“两微一端”、新闻发布会等,公布典型案例、解读成效,提升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知晓度,引导群众关注; 畅通举报:开发 “随手拍” 小程序,组建志愿者团队,简化流程,鼓励群众监督,形成 “全民护安全” 氛围; 引入外部监督:通过检察建议公开送达、案件听证,邀请人大代表、专家等参与,提升透明度,借助外部力量发现隐患。
(二)沟通协作凝聚安全保护共识
推动“检察 + 行政 + 社会”共治: 内部协作:加强公益诉讼与刑事、民事检察及技术部门联动,共享资源、互助技术,用刑事手段固定证据; 外部联动: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及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建立机制,协作线索摸排、取证,构建重大线索共享平台; 厘清权责:通过联席会议、专家论证、听证,明确监管职责,对复杂问题诉前磋商,推动 “事后整改” 向 “事前预防” 转变。
(三)数字赋能提升办案质效
借科技破解技术、效率难题: 建数据平台:与应急管理部门协作,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安全生产数据互通,用大数据识别高风险领域; 拓智能应用:将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等技术融入办案,对矿山、危化品仓库等重点区域 “非接触式” 排查; 构专业数据模型:推进数字检察,围绕非法加油、电梯违规等高频隐患建模型,增强问题发现精准性与风险防控前瞻性。
作者:宣钰坤
编辑:赵佳欣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