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0-28 14:48:51 阅读量: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全责,另一方无责,全责方不认可无责方的维修及更换配件费用,双方由此产生争执到底该如何裁决?
近日 ,西安灞桥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官怎么说?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8日,李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Sl08省道斟口街道路段北侧路边沿起步进入道路时,与楚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沿该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楚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其中,李某的车辆在被告A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楚某的车辆在B财险公司处投新能源车损失险,事故在保险期内发生。
事故发生后,楚某就车辆财产损失向李某及A财产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楚某于2024年4月2日对受损车辆进行了定损,定损金额为20800元;随后该车辆被送至陕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A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2000元。楚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A财产保险公司支付剩余维修费用18800元。
法院判决
案件受理后,针对被告对维修费用及更换配件的异议,承办法官根据事故现场视频查明,与被告车辆剐蹭的位置分析,右后视镜高度与被告刮蹭的可能性较低,且轻微划痕即进行更换又未提交相应依据规范,故原告主张的费用应扣除右后视镜配件费2500元及更换费150元共计2650元。案件依法开庭审理后,经过举证质证,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理维修费用149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对案涉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原告定损单未经过被告签字确认且在被告提出异议未进行公估即进行维修,原告未对其定损的依据的规范进行举证,且维修清单与定损清单不一致,故对原告提交的定损单本院对被告有异议的部分不予采信。遂依据相关法律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楚某支付合理车辆维修费用14950元。
法官说法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全责方需要对无责方的合理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等同于无责方有权任意更换车辆配件。保险公司定损程序及维修项目未经被告签字确认,单方行为剥夺被告话语权,权利义务不对等,且维修清单与定损清单不符、与车辆受损部位也不符,属于证明责任瑕疵,故仅支持合理维修费。
交通事故全责方需承担依法赔偿责任,但无责方主张更换配件时,需符合法定标准并提供充分依据,赔偿范围应限定在“必要、合理”的框架内;全责方对过度维修提出异议时,也应积极举证维权。
供稿| 西安灞桥法院
编辑| 李娟
责编| 郑黎波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