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0-31 14:03:57 阅读量:
近日,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放火罪的案件,某男子因发泄私愤放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25年5月,被告人崔某隐瞒身份混入一庙会工作人员群体中到某涮肉店吃饭,被人发现后发生争吵,报警后崔某遂被民警带离。第二天,崔某为发泄不满情绪,遂以十元的价格购买汽油一瓶到涮肉店附近后,将另一铜锅涮肉店误认为其前一天吃饭的涮肉店,遂进入店内将提装有汽油的塑料瓶和侵染汽油的卫生纸塑料袋放在收银台外侧地面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引燃卫生纸后离开作案现场。火情燃起后致店内收银台办公设施受损(维修费用6292元),后来被赶来的店员及时扑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发泄不满情绪,在公共场所引燃汽油放火,其行为构成放火罪,依法以犯放火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醒:生活中的矛盾问题无处不在,遇到问题要冷静,随意发泄情绪,或许能解一时之气,但造成的不良后果还是需要自己面对和承担,要时刻谨记冲动是魔鬼,切勿以极端的方式以损坏财物甚至是危及生命的方式,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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