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公检法机关联合发布10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陕西高院 时间:2025-12-22 11:22:17 阅读量:

日前,在陕西公检法机关联合召开的集中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10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生效裁判法律权威,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面向社会联合发布10起典型案例,展现全省公检法机关通力协作依法惩处拒执犯罪的成效。

结合当前司法实践,本次发布的案例聚焦以下几类高发性、典型性的拒执行为,一是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构成拒执犯罪的;二是拒不腾退房屋阻碍执行构成拒执犯罪的;三是违反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构成拒执犯罪的;四是将收取的款项转做他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构成拒执犯罪的。同时,还发布三起展现公检法机关在打击拒执犯罪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1 马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协议离婚恶意分割责任财产、无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被判拒执罪

案例2 郭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更换银行卡隐匿收入、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判拒执罪

案例3 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以威胁方式阻碍执行且拒不腾退房屋被判拒执罪

案例4 张某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虚假报告财产逃避执行,经拘留后仍不履行被判拒执罪

案例5 邓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利用他人银行账户收转大额款项,非法质押查封车辆逃避执行被判拒执罪

案例6 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未如实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被判拒执罪

案例7 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牛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公司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更换电话玩“失联”,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判拒执罪

案例8 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联动协作促进执行

案例9 韩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人民法院提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案例10 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拒不报告到期债权规避执行,债权人通过自诉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1 马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协议离婚恶意分割责任财产、无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被判拒执罪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5日,咸阳市杨陵区法院立案受理关某诉马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后关某申请财产保全。2022年7月18日,杨陵区法院裁定对马某某名下2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2022年9月29日,杨陵区法院判决马某某支付关某欠款本金2009016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马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关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马某某名下的重型自卸车一辆及重型结构货车一辆,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将上述车辆以150407.5元以物抵债,剩余款项无法执行。

经申请执行人关某提供线索,执行法院调取了被执行人婚姻登记档案,发现在本案诉讼期间,被执行人马某某与其配偶刘某于2022年8月26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财产分割明显减损被执行人责任财产。同日,马某某将名下的房屋过户给刘某。2022年10月14日,马某某让刘某将房屋过户给案外人刘某超。2024年11月1日,杨陵区法院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5日,经杨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杨陵区法院以被告人马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关某以被执行人马某某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向杨陵区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被执行人马某某与其妻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2024年12月25日,杨陵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执行人马某某与其妻子于2022年8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约定。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马某某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协议离婚将自己名下责任财产分割给其配偶,继而指使其配偶将责任财产转让给他人,规避、逃避法院执行,其行为既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阻碍执行程序正常进行,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应当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法院不仅支持债权人的撤销权诉讼,恢复被恶意转移的责任财产,还明确将“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纳入拒执罪打击范围,通过刑事追责打击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这种“民事救济 + 刑事追责”的双重路径,为同类案件查办提供了清晰范例。本案通过公开审理、判决,向社会公众普及“恶意转移财产属违法犯罪行为”“离婚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挡箭牌”等法律常识,引导公民在婚姻、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律,推动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为法治社会建设注入司法正能量。

2 郭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更换银行卡隐匿收入、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判拒执罪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郭某骑摩托车时与行人朱某相撞,致朱某受伤,朱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郭某向死者朱某之子纪某甲、纪某乙赔付各项费用354953.17元。判决生效后,郭某未及时履行义务,2022年5月9日,纪某甲、纪某乙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中,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向郭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明确告知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并督促郭某尽快履行。郭某既不主动履行,也不报告财产。为逃避执行,郭某向工作单位提出辞职。2023年5月郭某入职新单位,新办银行卡收取工资,在每月收到工资当日将钱款转入本人支付宝或其亲属银行账户。执行法院调查发现,郭某每月工资万余元。2024年11月11日,执行法院冻结郭某的银行卡,郭某通过变更银行卡的方式转移钱款,继续逃避执行。2023年6月至2025年4月累计转移327193.71元。2025年5月7日,执行法院对郭某银行账户和财付通账户金额11293.65元采取扣划措施,并冻结其变更后的银行卡。郭某为逃避执行再次辞职。2025年5月29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将郭某涉嫌拒执犯罪的证据材料及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裁判结果】

郭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亲属代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出具了谅解书。2025年9月4日,经西安市碑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郭某在生效判决后本应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却心存侥幸,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变动就职单位、变更银行卡号,隐匿、转移多笔收入,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虽然郭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自愿认罪并由其亲属代为履行了全部案款,但由于其逃避执行情节严重,最终仍被定罪处罚。此案的办理彰显司法权威不容挑战,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3 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以威胁方式阻碍执行且拒不腾退房屋被判拒执罪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李某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大荔县法院判决李某某返还王某某316000元。后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对李某某名下房产予以查封,经两次拍卖及变卖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同意以变卖价271647元折抵案件款接受该房产。2019年9月19日该房产备案登记在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执行法院多次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迁出房屋,李某某拒不配合。2021年6月17日执行法院再次强制腾迁房屋,执行过程中,李某某手持点燃蜡烛,以法院继续执行便引燃地毯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大荔县法院遂以涉嫌拒执犯罪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大荔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对李某某网上追逃。2024年4月2日,李某某在北京被抓获,后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李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经过公安机关多次传讯拒不到案。2024年7月22日在重庆被抓获。

【裁判结果】

大荔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大荔县法院一审、渭南中院二审审理,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在一审庭审期间,李某某委托亲属将案涉房屋钥匙交付执行法院。2024年11月22日执行法院将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房屋被查封的情况下私拆封条入户居住,拒不配合腾迁房屋,采用威胁方法对抗、阻挠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通过追究拒执罪,李某某最终履行了腾房义务,彰显司法机关通过刑事手段打击抗拒执行行为的决心,既警示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依法及时履行义务,又对社会公众尊重司法裁判具有引导示范作用。

4 张某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虚假报告财产逃避执行,经拘留后仍不履行被判拒执罪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30日,张某华与张某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法院判决张某华给付张某曼货款53432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曼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向张某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张某华表面上配合执行,填写财产报告令,实则隐瞒其收取的房屋租金、礼金等收入,未将上述款项用于履行判决,且多次订立还款计划不落实,引起申请执行人信访。因张某华虚假报告财产,山阳县法院决定对其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张某华仍拒不执行,山阳县法院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裁判结果】

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张某华亲属代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全部案款。张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025年3月31日,经山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山阳县法院判处张某华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张某华有履行能力却故意隐瞒收入,虚假报告财产,经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情节严重,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及时移送犯罪线索,通过刑事追责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案件侦办过程中,张某华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履行全部案款,人民法院根据其悔罪表现和全部履行的情节依法从轻判处,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对规避执行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又鼓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 邓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利用他人银行账户收转大额款项,非法质押查封车辆逃避执行被判拒执罪

【基本案情】

被告邓某某以入股投资经营为由向原告冯某某借款50万元,兴平市法院判决邓某某偿还本息,后冯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邓某某更换联系电话、变更住址,在法院将其名下银行卡、房产、公司股权等财产冻结后,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电话卡、注册微信账号。2022年4月4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使用其儿子名下工商银行卡收转资金总计约110余万元,将收入款项用于日常消费和偿还他人债务。

2022年2月21日,执行法院委托咸阳市车管所查封邓某某名下牧马人汽车一辆。2022年4月13日,邓某某将查封车辆向他人质押借款10万元,并将所借款项用于其个人消费和偿还他人债务。邓某某分别于2022年5月30日、2024年4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承诺还款,但均未还款。

【裁判结果】

2025年7月3日,经兴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兴平市法院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邓某某在明知财产被查封的情况下仍然擅自质押被查封车辆,利用亲属银行账户收转大额款项规避执行,已经构成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强化对隐形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社会公众起到有效的震慑和教育作用。

6 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未如实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被判拒执罪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0日,铜川市耀州区法院就郝某某与被告人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令李某于判决生效后45日内向郝某某返还预付款1321540元。2021年5月11日,郝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耀州区法院受理后向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李某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李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两次采取拘留措施。李某与郝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后李某又反悔。耀州区法院发现,2021年2月在法院审理郝某某与被告人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期间,李某将其名下房屋出卖,并于2021年3月11日变更房屋所有权,李某收到房款68万余元,用于处理其它事宜。李某每月有固定收入,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的还款义务,但其未履行。李某微信交易明细显示,连续四年每年有6万至80万的大额收支。在此期间,李某明知其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仍存在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耀州区法院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11月1日,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立案侦查并网上通缉,后在江苏省常州市将李某抓获。

【裁判结果】

2025年4月28日,经铜川市耀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铜川市耀州区法院以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李某明知负有还款义务,在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期间,出卖其所有的房产,并将所得房款挪作他用。在执行中,未如实申报财产,存在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严重损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严惩。打击此类违反财产报告令、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拒执犯罪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的责任担当。

7 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牛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公司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更换电话玩“失联”,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判拒执罪

【基本案情】

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刘某某等26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150余万元,裁判生效后,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刘某某等申请强制执行。西安市新城区法院立案后将26案合并执行,查询发现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停止经营,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及股东更换电话号码无法联系,案件执行陷入僵局。经执行法院对查获的财产线索深入研判发现,在部分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生效后,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其银行账户内40万元转移至案外人账户,遂将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立案后,传唤牛某到案,牛某对其转移财产、拒不履行行为供认不讳。

【裁判结果】

牛某主动联系新城区法院,积极筹措资金,与刘某某等26名劳动者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到位,26件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2025年6月20日,经新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新城区法院判处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金3万元,判处牛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与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密切相关,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新城区法院对群体性讨薪案件立案执行后,第一时间成立工作专班,用足用好调查和惩戒措施,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拒执犯罪线索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公安机关与执行法院密切联动促推履行。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各机关协力促使被执行人最终主动履行义务,高效兑现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矛盾彻底化解。

8 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联动协作促进执行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商南县法院判决杨某某、左某向朱某某等三人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2018年11月13日,朱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杨某某未按照和解协议偿还款项,商南县法院先后于2020年、2021年、2023年、2024年四次恢复执行。2024年1月,商南县法院执行局成立专项执行小组,赴湖南株洲、郴州多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通过与商南县公安局、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联动协作,调取被执行人车辆行车轨迹、分析行踪,判断杨某某可能藏匿于郴州某小区。执行干警经四天三夜蹲守,在小区地下车库将其抓获,现场扣押别克商务车一辆及车内高档物品。经执行法院初步调查发现,杨某某违反限制消费令,购买高档汽车、高档烟酒等,杨某某本人微信存在频繁交易,执行法院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查明杨某某为规避执行,通过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收转工程款1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侦查期间,杨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主动履行了全部本金150万元,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2024年12月23日,经商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商南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杨某某长期规避执行、隐匿转移财产,人民法院依托与公安机关的执行联动机制,联合公安机关跨省协作,“以车找人”,成功查控被执行人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为精准打击拒执犯罪奠定坚实基础。迫于刑事追诉的压力,杨某某最终履行主要债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体现了刑事追责对破解执行难、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作用。法院根据其认罪悔罪、积极履行情节依法适用缓刑,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打击犯罪与促进履行、维护司法权威与节约司法资源的有机统一。本案庭审过程中,执行法院通知41名另案被执行人到庭旁听,接受警示教育。10名被执行人在旁听结束后积极履行义务,7人履行完毕17案,3人部分履行3案,履行金额合计495615.01元,取得了“惩处一个、警示一片、教育一批”的良好效果。

9 韩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人民法院提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赵某英、赵某斌、王某因与韩某某三案法律文书生效后,韩某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三人遂向洛南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韩某某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报告财产。2020年8月,洛南县法院查封韩某某名下房产一套,案外人李某某(韩某某前妻)提出执行异议后被裁定驳回。该房产经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流拍房屋以物抵债,2022年7月,洛南县法院裁定将该房屋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王某、赵某英、赵某斌。后在房屋交付中,因李某某拒不配合腾退,被执行人韩某某下落不明,导致该房屋一直无法交付。调查发现,韩某某在2022年至2023年间长期务工有稳定收入,多次将收入转账给他人用于消费,明显具有履行能力,且存在拒绝报告财产等情节严重情形。

2023年11月,洛南县检察院监督立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裁判结果】

洛南县公安局侦查完毕后,移送洛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1月23日,经洛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洛南县法院以被告人韩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韩某某明显具备履行能力却恶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主动提请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通过强化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打击拒执合力,有力推动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的常态化与实质化运行。

10 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拒不报告到期债权规避执行,债权人通过自诉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常某某与刘某某、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渭南市华州区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刘某某、秦某某归还常某某借款15709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某、秦某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常某某于2018年4月20日向渭南市华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次执行中,因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向执行法院提交线索称被执行人刘某某在薛某某处有到期债权可供执行,该到期债权业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且已在执行中。执行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恢复执行后制作法律文书并向薛某某送达,薛某某以其于判决生效后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履行70万元债务为由提出异议。经执行法院核实,被执行人刘某某明知其与常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正在执行中,为规避法院执行,私下从薛某某处受偿现金15万元,以物抵债55万元,完成受偿后拒不向执行法院报告,亦未履行本案义务,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刘某某行为涉嫌拒执犯罪。

2024年11月13日,常某某向渭南市华州区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2024年12月6日,渭南市华州区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同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 2025年2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明知其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可以执行,拒不向执行法院申报,同时私下与他人达成和解,将款项挪作他用后长期外出躲避,恶意对抗执行,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执行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线索被告知不予立案后,及时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相关证据进一步调查取证,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法行使刑事自诉权利予以救济。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后,执行法院的立案、刑事部门和执行机构加强沟通协调,迅速立案、精准审理、依法判决,有力惩治了拒执行为,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 陕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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