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侵犯名誉权 依法当担责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2-24 11:01:48 阅读量:

【基本案情】某小区业主群聊中,林某某(化名)以“**家人”的群昵称,在该群中发表关于甲公司经营的不当言论,并有辱骂言语,引发群内业主负面回复。经查,林某某是同在该小区从事同种行业的乙公司员工,与甲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商家,用户评价和社会名誉是其在市场经营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林某某作为同行业工作人员,在行业经营对象的特定微信群中发布带有诋毁、诽谤的文字,并在一定范围内引起不良评论和影响。林某某的行为客观上在特定的行业经营对象范围内产生不利于甲公司的评价,直接影响到甲公司潜在客户的消费决策,影响甲公司商业信誉及交易机会,进而影响甲公司的经营收入。林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侵权。法院遂判决,林某某在该小区进出门口处以张贴澄清及道歉信形式向甲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法官释法】1、关于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享有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的商誉权是法人名誉权的一部分。

2、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网络为人民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网络具有跨时空性、及时性、操作简便、传播范围广等特点。若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侵权等行为,其成本低,但产生的后果比传统行为更加严重。规范网络行为,是法律的职能之一。在网络上,通过实施侮辱、诽谤等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照样构成侵犯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商业竞争应采取合理合法、公平竞争方式进行,将产品质量、优质服务和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以获取消费者的认可。采取诋毁、诽谤等非法方式,不但不能达到通过商业竞争以获取更多客户的目的,反而会适得其反。经营者均应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公平竞争,以维护商业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发展。(王 超)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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