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卖房人离世,我的房子如何“改名”?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1-12 11:17:39 阅读量:

属于自己的房子,早已住成家。可法律上的“名分”,却因卖房人的离世悬在半空,一搁就是数年。

这不仅是张伟一家的心事,更是一道关乎法理与温情的现实命题:

2016年

张伟从李浩手中购得房屋,前后支付38.2万元。

2019年

开发商交房后,李浩便将房屋交付。从此,这里的一砖一瓦,盛满张伟一家人的烟火日常。

2022年

双方补签《购房合同》,白纸黑字约定“产权证办妥后两个月内过户”,张伟也按时缴纳了契税。

不料,李浩拿到产权证后因病去世,过户之事再无回音。

无奈之下,张伟只得将李浩的两位法定继承人——其母亲与儿子告上法庭,请求协助办理产权变更。

法庭上,张伟坦言:“我只想拿到本该属于我的房产证。”

而被告席上,李浩的母亲和儿子表示对这笔交易“毫不知情”,并质疑房屋属李浩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

✅ 合同合法有效,张伟已诚信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 李浩生前未完成过户,属于未尽的合同附随义务,该义务不因去世而消失,应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
✅ 房屋虽购于婚姻期间,但登记在李浩个人名下,且交易时李浩早已离婚,张伟作为购房人,有理由相信李浩有权单独处置房屋。

最终,法院判决二位继承人在三十日内协助张伟办理产权变更。

法理之外,亦有温情。

对于张伟主张的逾期过户违约金,法庭考虑到李浩生前长期患病住院,无故意拖延的证据,且二位继承人对交易确不知情,故未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的承担比例,亦综合权衡了各方实际情况。

一纸判决,不仅让生者的权益落地,也让逝者的义务得以妥帖承接。它不只是一次法律关系的确认,更是为“住有所居”写下的生动注脚。(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供稿| 西咸法院

作者| 程绎忻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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