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1-21 09:56:51 阅读量:

案情简介

李某分别于2022年9月4日、2022年9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某转款70万元、80万元。王某分别于2022年9月25日、2022年10月5日通过银行向李某转款20万元、10万元。李某持上述其向王某转款的银行转账凭证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120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之间无借款合意,亦未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其所转150万元系投资款,双方之间通过口头及微信聊天明确约定了投资事项、份额及利润分配,其与原告之间形成了投资关系;因原告多次要求退股,其与其他实际投资人协商后向原告退还了30万元,故其向原告转账30万元是退还投资款,并非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贷合意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核心要件。出借人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需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这两个核心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某虽提交转账记录证明款项交付,但该记录仅能说明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无法直接证明款项性质为借款。被告王某否认借贷事实且作出合理抗辩,并提供了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来说明双方之间通过微信聊天达成了投资合作合意,原告仍应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贷关系的成立。原告再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告李某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的成立并非仅凭转账凭证就足以认定,民间借贷的成立要件有两个:一是双方有借贷合意,二是出借方已实际向借款方提供款项,两个要件均需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实践中借款合同关系发生的情形更加多样、复杂。当事人之间仅有转账记录,可以说明双方之间有资金往来,但无法确定款项性质。如果当事人之间还有其他经济往来,存在原告持有其他交易中的转账凭证,要求被告归还并不真实的借款的可能,因此在当事人之间还有其他经济往来时,不应仅凭转账凭证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同时考虑到一些出借人法律意识欠缺,加之借款发生在熟人之间,往往忽视书面借据的收集,出借人证明成立借贷关系较为困难,因此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已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应结合被告的答辩及其提供的证据,综合判断被告抗辩的合理性及案涉款项为借款的合理性,从而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在此也提醒借贷双方注意证据的留存,双方尽量签订书面协议,确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关键信息,转账时备注款项的性质,如通过现金交付,则应保留好收条等相关凭证以及聊天记录、视听资料等,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况。借款人也应及时留存履行凭证,在偿还借款后应当收回借条;偿还部分款项时应明确备注还款性质、金额等,可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等。


供稿:神木法院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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