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1-29 11:38:38 阅读量: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5日,A公司与小丽签订《主播合同》,建立独家直播合作关系。合同规定小丽需遵守A公司详细的管理要求:每月有效直播天数不少于26天、总时长不低于156小时;直播内容需符合规范,严禁“消极直播”(如挂机、无互动等);小丽名下所有直播账号均移交A公司统一管理和运营,合作终止后归属A公司。A公司通过微信工作群、“二人群”对小丽进行持续性、细节化的管控,包括规定直播开场白、文案、互动话术、直播时段,并要求每日汇报与粉丝的私下聊天内容,甚至指导其如何维系粉丝。A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群内明确发布“惩罚制度”,强调“高效有序完成工作”。小丽需将个人收益先结算至公司账户,再由A公司按合同约定比例分成支付。
2024年6月起,小丽以压力大等理由拒绝按约直播。A公司以小丽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索赔高额违约金及律师费。小丽抗辩称上述严密的人身管理、工作内容及收益管控,结合招聘信息中提及的底薪、五险一金等内容,实质构成劳动关系。A公司则坚称双方为合作关系。
法院审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双方法律关系的定性及违约责任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法律关系定性: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而非平等合作关系。法院认为,劳动关系与民事合作关系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人身、组织和经济上的从属性。本案中,综合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A公司对小丽实施了强管理与控制,双方并非平等主体:
1.人格与组织从属性显著:合同明确要求小丽每月直播不少于26天、156小时,并严格定义了“消极直播”等禁止行为及“停播”后果。其所有直播账号均需移交A公司统一管理,合作终止后归属公司。履行中,A公司通过工作群对其直播时段、开场白、互动话术、穿着妆容等进行具体指令和日常管控,并设有“惩罚制度”和“奖励制度”,要求其每日汇报工作细节,体现了严格的工作安排与纪律约束。
2.经济从属性明显:小丽的收益与严格的考勤(有效直播天数、时长)直接挂钩,未达标将导致收益扣减甚至“视同未盈利”。其报酬结算需先经A公司账户,再行分配。A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沟通中亦使用“工资”等表述。同时,作为行业新人,小丽在议价能力、风险承担上与A公司地位明显不平等,对公司的资源具有较强的依附性。
因此,尽管合同名为“合作”,但A公司对小丽在工作内容、时间、过程及收益分配上均行使了实质性的管理支配权,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二、关于违约责任:A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律师费不予支持。基于上述劳动关系定性,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审查:
1.违约金约定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仅限于违反服务期(专项培训)和竞业限制两种法定情形。本案中,A公司提供的所谓“扶持”和指导,不符合“专项培训费用”的法律要件。双方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条款(如50万元或收益的倍数等),缺乏法律依据,应属无效。
2.A公司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法院查明,A公司在指导小丽直播过程中存在不当言行。此类行为违反了网络直播行业监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基于此违法、背俗的指导行为而产生的违约金等诉求,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警示直播行业,厘清法律关系是规范发展的前提。平台或机构以“合作”之名规避法定义务,通过严密规则与强管理控制主播,实则可能构成劳动关系,需承担相应责任。网络主播,尤其是行业新人,在签约时应当审慎识别合同性质,对于明显失衡的管理条款和高额违约金约定保持警惕。
供稿:西安雁塔法院
编辑:贾珮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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