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法院 | 法理情并用,促抚养费主动履行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1-30 10:46:00 阅读量:

“法官,钱已经凑齐了,我现在就去存到你们法院账户里。”被执行人韩女士凑齐了孩子的抚养费,激动地告诉法庭工作人员。至此,一起抚养费纠纷执行案件,在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后,以被执行人主动筹措资金履行义务的方式圆满画上句号。

案件源于一起一年前的离婚纠纷,韩女士与吴先生因感情破裂经旬阳市法院神河法庭调解离婚,约定孩子由吴先生直接抚养,韩女士按期支付孩子抚养费。约定的期限到期后,韩女士却没有及时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吴先生催要无果,遂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不是我不想给,一方面确实有难处,还有一方面是离婚后他不让我看孩子,连孩子都见不到,我凭啥给抚养费……”起初,韩女士还有抵触情绪。但承办法官并没有简单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多次和韩女士电话沟通,并通知双方到庭约谈。

法官从情、理、法多角度既向韩女士释明抚养费不是普通的债务,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更是法定义务,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会面临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后果。关于探望孩子的问题,法官也积极和吴先生沟通,明确韩女士对孩子的探视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配合韩女士为其探视孩子提供便利是吴先生应尽的义务,同时告知吴先生,长时间见不到母亲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在承办法官情理相融的耐心调解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终于放下过往恩怨,被执行人承诺会尽快筹措资金,积极履行案涉抚养费用。走出法庭时,吴先生主动邀请韩女士和孩子聚餐,“法官说得对,母亲不能缺席孩子的成长,之前是我想错了,以后我会经常带孩子和你聚聚的。”

这起案件的顺利执结,是旬阳市法院探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生动实践。近年来,旬阳市法院针对抚养费、赡养费等涉民生案件,积极督促履行、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唤醒当事人的亲情责任意识,修复亲情纽带。

 


作者| 代娟

编辑| 李娟

责编| 志寿

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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