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开奔驰车还拒不履行义务,看紫阳法官如何执行到位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2-25 14:58:42 阅读量:

案情简介

2013年,家住陕西省紫阳县界岭镇的汪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辽宁省朝阳市某机械设备公司购置一台井下装载机,设备总价135000元,双方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价款,并正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为保障合同履行,汪某的朋友张某自愿为其提供担保,在合同买方担保人一栏签字并按捺指印,承诺对汪某的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合同履行期间,汪某未按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剩余货款,经出卖人多次催收仍未支付。2015年,该机械设备公司依法向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汪某向该公司支付剩余货款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4000元;同时判令担保人张某对上述全部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生效后,汪某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该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担保人张某本着诚信履约与维护司法权威的原则,依法代汪某向申请执行人连本带息共计偿还142861元,全面履行了连带保证责任。依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2025年,张某就上述代偿款项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请求判令汪某偿还其代为支付的全部款项142861元。紫阳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判决汪某向张某偿还代偿款142861元。

然而,该追偿权判决生效后,汪某依旧置法律义务于不顾,长期拖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依法向紫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随即进入执行程序。

法院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汪某依旧抱有侥幸心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置若罔闻。执行干警多次电话催告、上门沟通、释明拒执法律后果,汪某始终拖延推诿、刻意躲避执行,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张某的合法权益。

2026年2月,时值新春佳节来临之际,在从乡镇办完案返回紫阳城区的途中,执行干警凭借敏锐的职业警觉,在路上意外发现了正在正常行驶的涉案奔驰轿车。发现目标后,执行干警立即拉响警笛,迅速上前依法示意车辆靠边停车,果断对涉案车辆进行拦截控制。

汪某妻子现场表示:“车是我在用,我联系不上汪某,这事我也做不了主。”

执行干警当场严肃释法:“该车属于被执行人汪某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无论由谁实际使用,不影响法院依法执行。请你立即配合法院完成扣押程序。若拒不配合、妨碍执行,法院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车辆扣押后,我们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履行本案案款。”

经过现场释法明理,汪某妻子最终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执行干警依法完成车辆查验、张贴封条、制作扣押笔录等法定手续,顺利将该辆奔驰轿车依法查封扣押,案件执行取得实质性进展。

此次节前执行行动,有力打击了被执行人“有钱不还、开豪车躲执行”的嚣张气焰,切实让胜诉权益在新春来临之际落到实处,充分彰显了紫阳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坚定决心与司法力度。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代为清偿债务后,依法享有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该权利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汪某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甚至驾驶奔驰轿车等高消费出行,其行为不仅违背诚信原则,也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名下有车辆、房产、存款等财产的,均属于可被执行的财产范围,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措施。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拒执行为,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捍卫司法权威与法律尊严。


作者:陈 萌、高小茹

编辑:侯宜均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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