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2-28 14:30:48 阅读量: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紫阳县高滩镇的马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恳请自己朋友洄水镇陈某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后转借给马某。出于信任,陈某当日通过某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在银行当场将该笔款项交付马某。陈某每月8日前需要向银行偿还利息501元,借款利息至今共计22044元。贷款发放后,马某仅陆续偿还35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迟迟未予清偿。陈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要求马某履行还款义务,马某虽承认欠款事实,但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此后马某将陈某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拉黑,拒绝沟通还款事宜。陈某于2026年2月诉至紫阳法院,要求马某偿还陈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8544元。
法院调解
高桥法庭审理后,承办法官立即与双方联系,了解事实经过。马某称向陈某借款100000元是事实,且马某已经给陈某支付其向银行垫付的利息3500元。马某自述目前资金周转困难,希望陈某宽限还款时间。
承办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陈述、核实借款凭证及还款记录后,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就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规定、利息计算标准及逾期还款责任逐一进行讲解,且根据本案情况特别释明向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的行为应属无效行为,一方不得因此而获利。针对本案马某提出的已付利息抵扣、延期还款等诉求,法官逐一分析合理性与可行性,同时充分尊重陈某的合法债权,劝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逐步解开分歧,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马某分期支付陈某借款100000元,并自愿支付陈某经济损失10000元。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并支付合理利息,但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出借款项时应签订规范借款凭证,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偿还借款本息时,注意留存转账记录、收条等凭证;特别是在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供稿:紫阳法院
作者:田成莲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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