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灞桥法院丨花 8.83 元买豆干,最终获赔 700 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3-13 10:38:24 阅读量: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西安灞桥法院微信公众号特推出 【3·15特辑】 。我们将通过一系列发生在您身边的真实典型案例,从过期商品到产品质量,法官将以案释法,提醒经营者诚信经营,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通过这些“小案件”讲述“大道理”,用法治力量构筑更加公平、有序、安全的消费环境,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

超市本是大家日常采买食品、日用品等的可靠之地,但是方某却在超市买到了过期食品,该如何维权呢?

案例回顾

2025年9月21日消费者方某在某超市购买散装豆干花费8.83元,其中一包豆干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24日,保质期为270日。方某以超市售卖过期食品为由,将某超市诉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要求某超市退还货款8.83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1000元。

 

裁判结果

经法官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某超市支付方某700元。

法院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官说法

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务必检查生产日期、保质期,发现过期或者变质食品,保留购物小票、食品照片等证据,可向商家索赔,必要时向12315投诉或者起诉。

经营者应对销售的产品尽到审慎检查义务,定期检查,梳理产品的品牌、质量、保质期等情况,尽量消除隐患及缺陷产品,优化服务的同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辑:许沥心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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