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3-28 09:36:52 阅读量:
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瑜伽私教预付式消费退费纠纷,明确裁判规则、厘清权责边界,切实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2021年7月,原告A女士为提升身体素质,在被告某健身公司购买61节瑜伽私教课程,共计支付费用19000余元。2023年6月,A女士突发筋膜炎并伴随持续疼痛,经诊断已无法继续进行瑜伽训练,遂向该健身公司提出暂停课程并退还剩余课时费的申请。经原告与被告方工作人员沟通核算,共同确认A女士尚有24节私教课未完成,但被告仅同意退还2909元,该金额与实际剩余课时费相差甚远,双方就退费事宜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故A女士将该健身公司诉至碑林法院,要求被告依法退还剩余课时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原告在支付课程费后,案涉合同双方均正常履行,后因原告自身身体原因无法训练,故原告提交医院病历证明其无法继续接受瑜伽训练,该情况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且依据双方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明知该事实且已同意退费,双方就合同解除达成合意,案涉合同应予解除。同时,结合被告发送的剩余课时截图,法院据实核算剩余课时费用,认定被告应向原告退还6976.8元。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某健身公司向原告A女士退还剩余课时费6976.8元。
瑜伽健身卡、私教课程等属于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消费者身体健康是合同履行的核心基础条件。消费者因自身病症无法继续接受服务,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消费者显失公平,消费者享有法定解除权,该解除权不构成违约。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约定的“不予退款”“高额违约金”等内容拒绝退费,合同解除后,应按照未履行课程、合同价款等据实核算退还剩余预付款,法院将依法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坚决规制预付式消费“退费难”乱象。
对于消费者而言
在购买预付式健身服务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关注退费、停课等约定,拒绝接受“概不退款”等不合理格式条款。付款后,应妥善保管付款凭证、聊天记录、课程记录等证据,便于后续维权。若消费者因身体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接受服务,及时与经营者沟通并留存协商证据,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经营者而言
应恪守诚信经营原则,规范经营行为,合理设定合同条款,尊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对于消费者的合法退费请求,应积极协商处理,不得无故推诿、克扣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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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案件的审理,不仅为单个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更明晰了预付式消费领域的裁判尺度,对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具有重要的示范指引作用。下一步,碑林法院将持续聚焦群众身边的消费纠纷,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严厉打击消费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营造法治化的消费市场环境,让群众消费更安心、更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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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李 典
编辑|贾珮椄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