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3-30 22:19:59 阅读量: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张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去世,其生前遗留位于A县某房屋一套,该房产系被继承人张某某与原告闫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张某某生前育有子女三人,即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及张某丙。依据法律规定,原告闫某某(配偶)、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及张某丙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中,被告张某丙在继承开始前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房屋遗产份额的继承权,现其不再参与遗产分割。当前,被告张某乙一直实际占用并居住使用案涉房屋,拒绝就遗产分割事宜进行协商,导致两原告闫某某、张某甲的合法继承权益无法实现,故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
被告张某乙辩称:原告所述房屋居住情况属实,但被告系因家庭经济困难,已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十余年,系唯一居住场所。现原告要求分割遗产,被告无其他住房可供搬迁。此外,被告在原告提起诉讼前,已自愿向原告支付补偿款20000元,已尽到相应的补偿义务。
法院查明:被继承人张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去世,其生前与配偶闫某某共有的位于A县房屋一套,系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父母均已过世,张某某生前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闫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四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张某丙在继承开始前已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对案涉房屋中属于张某某遗产份额的继承权。案涉房屋现由张某乙实际占有并居住使用十余年。另查明,张某乙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前,已向两原告支付补偿款20000元。
【调解结果】
渭南市富平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作出(2026)陕0528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书:一、被继承人张某某名下位于A县某房屋(房产证号:A县房权证字第X号)归被告张某乙所有,原告闫某某、张某甲应予以配合被告张某乙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手续;二、被告张某乙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向原告闫某某、张某甲支付房产补偿款20000元(已履行);三、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典型意义】
一、妥善化解家庭继承矛盾,维护亲情伦理与家庭和谐。本案系近亲属之间因房屋继承分割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关系特殊、矛盾易激化。通过调解结案,避免了激烈对抗与长期诉讼,在依法保障各方继承权的同时,最大限度修复亲属关系,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彰显司法对家庭伦理的维护。
二、坚持自愿合法原则,高效实质化解纠纷。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各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归属、折价补偿、居住使用等达成一致,避免了评估、鉴定、判决上诉等冗长程序,显著缩短纠纷解决周期,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案结事了。
三、平衡财产权益与生存居住权益,体现司法温度。调解过程充分考虑被告长期居住、生活困难、房屋系基本生活保障等实际情况,兼顾原告继承权益与被告基本居住需求,对房屋分割、补偿支付作出更贴合现实的安排,既维护财产公平、又保障基本民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编辑:许沥心
责编:严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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