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安中院 时间:2026-03-31 22:36:35 阅读量:
孩子在刷短视频时,是否看到过“小学生化妆PK”、“未成年网红带货”的内容?
您是否为孩子接触炫富拜金、消极颓废等不良价值观而头疼?
老师随手把课堂趣事发上网,算侵权吗?
2026年3月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明确了诱导模仿、不良价值观、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等未成年人网络信息保护边界。
本期“法官讲堂·微访谈”,我们邀请到西安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刘溪法官,详细解读这部《办法》中的“新红线”。
Q1请简要介绍《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出台的背景与定位?
刘溪:这部《办法》由国家网信办等八部门联合制定,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最重要的配套实施规则。
从司法角度看,《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解决新业态、新场景带来的法律适用模糊、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过去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网络信息案件,对“什么是影响身心健康的信息”缺乏统一、细化、可操作的认定标准。《办法》的出台,就是把原则性法律要求转化为可裁判、可执行、可监管的具体规则,为司法审判提供明确“标尺”。
Q2《办法》重点规制哪几类信息,法院在裁判中如何把握?
刘溪:《办法》用四条核心条款构建了完整分类体系,法院审理案件将严格以此为依据:
1.诱导不良行为类(第3条):如性暗示、网络暴力、危险动作、抽烟饮酒、非理性打赏追星、代写作弊等。
2.负面价值观类(第4条):如漠视生命、炫富拜金、畸形审美、伪科学、不良婚恋观、读书无用论等。
3.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类(第5条):如摆拍牟利、恶搞未成年人、打造争议人设、消费 “网红儿童” 等。
4.不当披露个人信息类(第6条):如未经同意展示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信息、诱导泄露隐私等。
Q3相比以往规定,《办法》对哪些突出问题作出了更明确、更可操作的规定?
刘溪:《办法》对以下突出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1.明确“不良信息≠违法信息”:把灰色地带信息纳入规制,填补法律空白。
2.细化网络暴力认定:将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均列入规定,法院裁判更精准。
3.严管“谐音梗、缩写、拆解字”:封堵隐性不良用语传播。
4.禁止打造“网红儿童”:长时间摆拍牟利、恶意测试未成年人品行等明确禁止。
5.算法与AI特别义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有害信息。
6.显著提示标准化:对文本、音频、图片、视频、虚拟场景等都规定具体提示位置,可落地、可监督。
Q4现在短视频里经常出现未成年人抽烟、喝酒、文身、暴饮暴食等内容,《办法》是否涉及这些行为?
刘溪:《办法》明确禁止这些内容。宣扬未成年人抽烟(含电子烟)、饮酒、文身、暴饮暴食、滥用药物等,都属于不良生活方式信息。平台必须提示、限流,未成年人专属平台严禁出现该类信息。如造成未成年人模仿受害,法院将依法认定账号及平台责任。
Q5近年来,不少自媒体博主将镜头对准学生,通过拍摄课堂、校园直播等方式打造流量账号。课堂上老师征求学生同意拍摄短视频,这种口头同意具备法律效力吗?
刘溪:不能直接认定为有效。师生之间本来就存在权利地位的不对等,教师掌握着评分、评优等话语权,学生和家长大多“不敢拒绝”,这种“被同意”不能直接认定为学生的真实意愿。而且很多时候,教师只是随口一问,并没有明确告知学生和家长,视频会发到哪个平台、用于什么目的、会带来什么风险,这也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真实、准确、完整”告知义务,自然不能算有效授权。
Q6
针对此类拍摄侵权纠纷,法院审理时,会围绕哪些核心要点进行审查?
刘溪:结合我们的审判实践,重点会审查三个核心点。第一,是否真正取得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真实明确同意,口头模糊的同意或者被胁迫的同意,一般都不会认定为有效;第二,拍摄行为是否属于教学必需,比如是不是为了教学记录、成果展示,而非流量引流;第三,拍摄者是否以营利、涨粉为目的。同时,我们会始终把对未成年人的实际权益影响放在首位,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Q7有家长经常疑问,孩子刷视频常被诱导充值、打赏、买盲盒,《办法》是否对此予以关注?
刘溪:诱导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充值打赏、盲目攀比消费,都属于《办法》明确规制的行为。今后此类内容必须显著提示,平台不得在推荐页重点推送。法院在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时,会将诱导性信息作为判断过错的重要依据。
Q8《办法》要求对有害信息进行 “显著提示”,法院如何认定平台与内容生产者是否尽到义务?
刘溪:《办法》第八条给出了可量化、可检验的标准,法院将以此判断是否履职:
•文本:开头、结尾或界面显著位置。
•音频:开头、结尾加语音提示。
•图片/视频:开头画面、播放界面醒目位置。
•虚拟场景:起始画面必须提示。
法院在审理中会重点审查:是否在展示前提示、位置是否醒目、形式是否清晰。未按要求标注,将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法定义务。
Q9平台在首页首屏、热搜、榜单、推荐中不得呈现有害信息,如何理解这一“硬约束”?
刘溪:这是最严格、最关键的平台责任条款。
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将把握以下三点:
1.重点环节零容忍:首页首屏、弹窗、热搜、榜单、精选、推荐位属于“高曝光通道”,严禁出现有害信息。
2.算法与AI必须设防:建立安全机制,不得定向推送给未成年人。
3.专属平台绝对禁止:面向未成年人的专属产品和服务,不允许出现此类信息。
这一条是司法判断平台是否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体责任的核心依据。
Q10《办法》的实施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有什么具体影响?
刘溪:《办法》的出台,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了更加具体、可操作的制度支撑,对净化网络生态、规范网络行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办法》首次系统界定不良行为诱导、负面价值观导向、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不当披露个人信息四类信息,将此前监管中的“灰色地带”纳入治理范围,实现保护关口前移。通过明确内容标准、显著提示要求、重点环节禁止性规定,进一步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严禁在首页首屏、热搜榜单、算法推荐等重点场景呈现有害信息,有效降低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风险。
同时,办法细化了网络信息提示义务,统一了司法认定尺度,为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案件提供了明确依据,推动形成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追责的全链条保护格局,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健康、安全、清朗的网络空间。
本期嘉宾
刘溪,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审判员,主要负责涉未成年人民事、刑事案件审判工作。
来源:西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