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安康 时间:2026-04-01 22:09:14 阅读量:
本期《与法同行》邀请
安康市减灾工作办公室减灾协调科科长胡锋
分享解读《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当中的具体内容
Q 今年1月1日,《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正式施行,请介绍一下该《条例》的出台背景。
A 森林草原火灾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险性高、处置难度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国务院1988年、1993年先后出台了《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两个条例施行以来,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高温干旱大风等极端天气频繁发生,我国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日趋严峻,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面临新情况、新挑战。为此,在整合《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的基础上,制定《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新《条例》共6章63条,不是对两部旧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的简单合并,而是一次立足新时代的系统性重构与深度融合。
Q 安康地处秦巴山区,森林资源丰富,每到清明、春耕时节,也是火灾易发期。这部《条例》对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容易引发火灾的行为,比如烧纸、烧荒、野炊这些,有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A《条例》第二章对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七条中明确:“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用火,比如防治病虫害,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
这就意味着,在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第二年5月31日),林区及林区周边不得随意烧荒、烧纸、野炊。尤其是在高火险天气,要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因特殊原因需要用火的,都要“先批后用”。
比如在林区进行工程施工作业需要用火,必须提前申请并获批,同时落实好各项应急准备措施,才能用火。如果农户在清理田间杂草时需要用火,要在低火险时段用火并向镇村报备,镇村要安排护林员或专人看守,严防跑火。如果没有提前申请并获批,就属于违法行为,将会面临罚款。
Q 如果一旦发生火灾,《条例》在火灾扑救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A 为了科学、安全、高效扑救火灾,《条例》的第三章对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进行专章明确。一是明确了防灭火值班制度和火情报告程序;二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适时启动应急响应;三是要求根据需要及时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就地就近组织相关力量参与扑救,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要在专业人员指导下科学施救。四是强调及时解救、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保障扑救人员安全,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报警。接到报警、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Q 如果有人在防火期违规用火,甚至引发火灾,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
A 《条例》的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这说明,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不管是因为工程建设或者个人生产生活需要,只要违规用火,都要承担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治安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还比如有人在林区野炊、烧地边、祭祀等行为引发火灾,不仅要赔偿损失,还可能被处以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Q 那对于我们普通市民来说,日常生活中应该怎么做,才能预防此类火灾的发生?
A《条例》对普通市民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也有明确的引导规定措施。
《条例》的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组织经常性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提高公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和安全意识。”各级各单位在组织宣传教育过程中,也需要我们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共同提高防火意识。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防火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预警信息,在防火区采取相应的火灾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如进入林区不吸烟、不带火种,发现火情及时拨打火警电话;在祭祀过程中,提前开设好隔离带、备好两个桶(铁桶内焚烧、水桶应急灭火),这些都是我们能做到的。
如果你在野外发现有人用火,可以及时劝阻或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报告。
来源| 法治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