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4-08 09:50:47 阅读量: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法官两度上门送达执行裁定、协执通知,协执单位满口答应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却多次找借口拖延半年之久,最终在法院的一纸预处罚决定书的督促下将义务落实到位,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告旬阳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公司、张某因货款纠纷诉至旬阳法院,经法院调解裁决被告西安某公司、张某退付原告旬阳公司货款、合作款及利息共计3600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西安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启动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证券、工商、保险、车辆等财产信息,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西安某公司、张某金融机构存款12214.00元,提取被执行人张某购买的保险现金价值20654.11元。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被执行人西安某公司在咸阳某银行有未兑付货款,执行法官迅速赶往咸阳,核实线索属实。执行法官当即向该银行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告知相关协助义务,银行部门经理满口答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尽快办理相关业务。半月后,执行法官迟迟不见该笔款项进账,先后两次与协助单位联系,均被告知“被执行人开具的发票超过付款周期,需要联系被执行人重新开票”,让耐心等待。转眼时间已过数月,发出的协执仍没有落到实处,执行法官决定再次上门督办。经过对接,该行行长表示,此前负责此事的部门经理因病在家休养,未曾汇报过该项工作。执行法官再次向银行送达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该行长接收送达表示核实情况后尽快办理。又过月余,协助的款项仍未打进法院指定账户,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催办依然未果。
反复承诺却言而无信,执行法官判断该银行是“表面配合、背后推诿”,故意拖延不履行协助义务,于是作出预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载明了不履行协助义务将面临的处罚措施。银行收到决定书后慌了神,主动致电执行法官,表明正在加紧办理该项业务,请求法院撤销收回预处罚决定书。执行法官严词拒绝,明确告知一周内没有办理完协助事项就会下达处罚决定书,银行会面临罚款、拘留其负责人的风险。最终,在处罚决定的震慑下,该行在两日内将协助义务履行完毕,剩余案款足额打入法院执行款专户,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全部实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如果存在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等行为,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此外,对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甚至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作者:南 方
编辑:侯宜均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