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岚皋法院:货车撞屋,房主不当维权反赔钱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4-29 10:07:06 阅读量:

在日常生活中,意外事故时有发生

因事故造成财产损害后

受损方急切想要维护自身权益的心情可以理解

然而一些缺乏法律依据、不当的维权行为

反而会让“受损方”变成“侵权方”

为别人的损失买单。

案情简介

张某聘请驾驶员驾驶货车为其拉货,行驶至佐龙镇某段公路处,因驾驶员操作不当,车辆从公路弯道处翻滚至刘某甲院子中,造成货车、刘某甲房屋及树木、刘某乙门前坎子受损。交警部门完成事故调查后,张某准备拖走事故车辆时,刘某甲、刘某乙称赔偿未协商一致,阻挠其挪移,后张某多次想要先行拖车,始终受阻,车辆滞留现场无法恢复运营,给张某造成了持续的停运损失,后经岚皋法院佐龙法庭调解,车辆成功挪移恢复运营。

法院审理

刘某甲、刘某乙认为张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造成自家房屋、坎子等受损,理应承担赔偿。张某认为刘某甲、刘某乙阻挠其挪车,造成其无法正常运营车辆,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分别起诉至岚皋法院。法院审理后,按照双方损失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最终判决由张某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由刘某甲、刘某乙承担货车停运损失。

法官说法

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此系列案中,张某雇佣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刘某甲、刘某乙财产损失,双方本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赔偿问题。但刘某甲、刘某乙在协商未果后,共同实施阻拦张某挪移事故车辆的行为,该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已构成共同侵权。案涉货车系经营型道路运输车辆,因被阻拦而无法正常运营,刘某甲、刘某乙的侵权行为与张某的停运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面对纠纷,保持理性、依靠法律,才是对自己权益最好的保护。此案带来了深刻的警示:一是正确行使自身权利。法律规定,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下,受害人可以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的自助措施。在本案中,交警部门已完成完成事故调查,刘某甲、刘某乙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合理、合法的自助行为。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自助措施了?像交通事故肇事想要逃逸、吃霸王餐想逃跑等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采取合理措施限制其离开并立即报警。

二是正确依法维权。那发生类似的事件,我们应该怎样维护自身权益了?首先是固定证据,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由交警和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固定损失证据。其次可以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赔偿相关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记下车牌、驾驶员信息、保险公司信息等,确保可以找到责任人。最后,我们可以申请调解、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侯宜均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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