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4-30 22:20:39 阅读量:
2026年4月3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西安法院民法典“三讲三进”普法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一批西安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其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的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例成功入选。
案情简介
原告郭某与第三人西咸新区某公司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西咸新区某公司欠付郭某91万元租赁费及相应违约金。同时,西咸新区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公司存在租赁合同关系,陕西某公司欠付西咸新区某公司租赁费,双方对欠付金额及债权是否到期存在争议。西咸新区某公司既未向郭某履行其债务,亦未向陕西某公司主张其债权,郭某诉至法院请求陕西某公司履行代位清偿义务。
裁判结果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对第三人西咸新区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第三人西咸新区某公司对陕西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到期未付债权的金额为1161699.14元。郭某可以代位行使第三人西咸新区某公司对陕西某公司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郭某的到期债权为限,遂判决:陕西某公司向郭某支付租赁款9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陕西某公司向郭某支付的款项总金额以1161699.14元为限。陕西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后,郭某与第三人西咸新区某公司,第三人西咸新区某公司与陕西某公司相应数额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陕西某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及时向郭某履行了付款义务。
典型意义
代位权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债务人怠于行使次债权时如何保护债权人权利的问题。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并不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争议为条件,次债权是否确定应在代位权诉讼中予以解决。本案中,郭某对第三人西咸新区某公司的债权关系明确。第三人西咸新区某公司对陕西某公司是否享有债权虽存争议,但法院根据已查明事实认定该债权成立,故郭某有权在自身债权范围内代位行使第三人西咸新区某公司对陕西某公司的权利。本案清晰地展现了民法典债权人代位制度在破解企业三角债困局中的关键作用。该制度允许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不仅破解了债务僵局,有效阻断了债务违约风险沿产业链条的传导与扩散,也维护了市场交易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使被搁置的资产得以重新流动,从而优化了社会整体资源配置,对营造稳定、公平、可预见的营商环境具有显著的积极意义,有助于促进经济良性循环与健康发展。
作者| 祁航
编辑| 李娟
责编| 马宁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