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法院 | 离婚时自愿放弃财产,四年后还能反悔?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5-08 10:02:00 阅读量:

离婚时自愿放弃财产

四年后

却“翻旧账”要求重新分割

但未提交任何生活困难证据

法院会支持“说话不算话”吗

西咸新区法院用一份判决

划清了“反悔”的法律边界

也为大家上了一堂关于“诚信履约”的普法课

案情回顾

张丽与李明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张丽将户籍迁入李明一户。婚姻存续期间,李明一户被依法征迁,户内所有成员均享受征迁补偿。

后因感情不和,张丽于2021年起诉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张丽放弃自己的拆迁补偿款、安置房屋、土地补偿款;同时,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由李明独自承担,两辆车辆的剩余贷款也由李明负责偿还。法院据此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本以为离婚早已尘埃落定,没想到4年后,张丽却反悔了——她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明一家给付应享有的各项征迁补偿。诉讼中,张丽未提交任何能够证明其生活困难的证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张丽在与李明的离婚案件中,以不承担子女抚养费及车辆剩余贷款为对价,明确放弃了自己在李明一户内的各项征迁补偿,该处分行为是双方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债务及共同财产后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已经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

 

张丽在离婚4年后,未提交任何生活困难证据而重新要求分配征迁补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离婚协议不可随意分割的整体性。

在案件经调解无果后,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可能引发公众疑问:放弃这么大一笔财产,事后反悔真的没有余地吗?如果确实生活困难,法院也不管吗?核心在于三个关键词:协议的整体性、诚信原则、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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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协议是“一揽子”协议,不能孤立看待“放弃”

离婚协议,本质上是一个复合型的“一揽子”协议,包含了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多方内容,这些内容相互关联、相互制约,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真实的离婚谈判中,双方往往在多个利益点上反复拉扯、讨价还价——你同意放弃这套房产,我就承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你答应让出孩子的抚养权,我就愿意在财产分割上做出让步;你愿意放弃征迁补偿,我就同意尽快办理离婚手续。每一个条款的达成,都是双方权衡利弊之后妥协的结果,很难孤立地看待某一条款是否“公平”。

本案中,张某放弃征迁补偿的同时,换取了不承担两个孩子抚养费、两辆车剩余车贷的实际利益。如果她当年不放弃征迁补偿,李某也很可能不同意独自承担抚养费和车贷。每一个条款的达成,都是双方权衡利弊后的妥协结果,不能孤立评价某一条款是否“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往往会考虑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并非一定均等分割,不能简单地以“不均等”就认定不公平。

二、诚信原则要求“签字就要认账”,除非存在法定撤销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条规定被称为民法典的“帝王条款”,通俗讲就是——成年人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签字就要认账。

离婚协议一旦签订,经法院确认或民政部门备案,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须遵守。如果一方在离婚多年后,仅因“当时不懂事”“觉得当年吃亏了”就推翻协议,那么任何离婚协议都将失去稳定性。这也是为什么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态度非常明确:除非存在法定的撤销事由(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否则协议一旦生效,双方必须恪守承诺。

如果离婚协议确实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受害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但司法实践认定标准严格,且主张方负有举证责任。例如,仅表示“你不签我就离婚”一般不构成胁迫;财产分配不均也不当然构成显失公平,因为协议中往往包含了情感、子女等综合因素。同时,撤销权有严格时效:一般情形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仅为九十日,过期消灭。

本案中,张某从未主张自己被欺诈、胁迫,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更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

三、如果放弃财产导致生活极度困难,法院真的不管吗?

这是公众最关心的问题,需要特别说明。

法律并不绝对排斥“事后救济”。如果一方离婚时放弃财产,导致其陷入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极度困境(如无房居住、无钱治病),而另一方因此获得巨额利益,法院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但这种考量极为审慎,且需要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生存危机”,而非仅仅是“经济条件不如从前”。

回到本案,张某不符合上述情形。第一,她以不承担抚养费和车贷为对价放弃补偿,并非单方面“净身出户”,她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益;第二,她未提交任何生活困难证据(如低保证明、无房证明、重大疾病诊断书等),法院无法认定;第三,她是在离婚四年后才起诉,期间生活状况可能发生诸多变化,无法判断“困难”与放弃财产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驳回其诉请,并非漠视弱者,而是因为她既没有法律上的撤销理由,也没有事实上的生存危机证据。

法官提醒

1、离婚时请慎重考虑财产分割方案。签下协议即视为成年人对自己选择负责。同时要明白,离婚协议是整体谈判,放弃某样东西往往换来了另一样东西。

2、如确因欺诈、胁迫签字,请保留证据并在法定时效内起诉(一般情形一年,重大误解九十天)。

3、如放弃财产导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可向法院寻求救济,但必须提供充分困难证据。

4、法院调解书和民政局备案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是可以随意推翻的“草稿纸”。法律保护“自愿且有对价的放弃”,也保护“从未放弃的权利”。这是法律的底线,也是社会诚信的基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作者:邵 将

编辑:许沥心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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