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5-18 15:48:19 阅读量:
案情简介
小明(化名)在出租屋内和两名同事一起吃饭喝酒,饭后只剩小明一人在屋里收拾垃圾。因酒后犯困小明不想下楼,便贪图省事,将酒瓶、垃圾桶等物品从9楼直接抛出窗外。之后,小明睡着了,一觉醒来又向窗外抛掷数个啤酒瓶,幸好抛物时无居民经过。楼下就是小区的活动空间,旁边还有快递柜,日常行人往来频繁。周边邻居听到动静,发现有人从楼上扔东西,便将情况发到业主群。物业工作人员随后来到抛物现场,保洁人员收拾垃圾,发现里面有啤酒瓶、垃圾桶、快递袋、外卖盒等,物业人员随即报警。
法官说法
小明因图省事、酒后放纵,明知9楼属于高空区域、楼下是居民活动频繁的小区公共区域(含活动空间、快递柜),仍主动抛掷物品,属于故意高空抛物,而非过失坠物,其所抛掷的啤酒瓶、垃圾桶等均为质地坚硬、重量较大物品,从9楼坠落冲击力极强,足以威胁不特定多数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虽未实际造成伤亡,但行为本身已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小明两次实施抛物行为,且抛掷地点为人员密集的小区公共区域,根据最高法相关意见,属于“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违反民法典禁止性规定,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钰瑶
编辑:侯宜均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