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5-26 17:21:26 阅读量: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提升,饲养宠物成为不少人的生活休闲方式,但随之而来的宠物伤人、邻里纠纷等民事案件也逐年增多。
近日,西安灞桥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小区内宠物咬伤业主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官耐心释法明理,促成双方当事人当庭和解、案结事了,有效化解了邻里矛盾。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23日清晨7时许,市民李某在居住小区内正常寻找临时停车位,在小区临停区域选定车位、完成停车操作后,正当其下车准备离开车辆时,意外突发。小区业主陈某所饲养的犬只,在未采取任何安全约束措施的情况下,从李某身后上前将其咬伤。
事后,双方就事故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犬只饲养人陈某赔偿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其中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费用,合计金额14402.39元。
法官调解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属于邻里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双方当事人为同小区业主,邻里关系长期存续,若简单一判了之,极易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埋下长期邻里隔阂隐患,不利于社区和谐稳定。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法官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耐心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针对被告陈某,法官明确告知其作为宠物饲养人的法定责任,清晰阐释宠物伤人的侵权法律规定,指出其未对饲养犬只采取拴绳、管控等安全措施,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针对原告李某,法官充分体谅其受伤后的身心损害与经济损失,同时从邻里和睦、高效化解纠纷、减少维权成本的角度出发,引导双方理性看待纠纷、合理主张权益。
在法官居中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均放下对立情绪,充分理解彼此处境,最终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方案。被告陈某当庭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3000元,款项当场履行完毕。原告李某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可,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该起宠物伤人邻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同时,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陈某作为犬只饲养人,在小区公共区域内未对犬只采取拴绳、看管等安全管控措施,导致犬只咬伤他人,且原告李某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因此陈某应当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小区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区域,广大宠物饲养人、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文明养宠、依规养宠的相关规定,自觉履行饲养管理义务。一旦发生宠物伤人事故,饲养人需积极承担责任、妥善处理赔偿事宜。同时,广大市民若遭遇宠物伤害,应及时留存证据、就医治疗,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人身、财产合法权益,共同守护和谐有序、安全文明的社区居住环境。
供稿:西安灞桥法院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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