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碑林法院:隐瞒漏水起纠纷 倾心调解化干戈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6-03 10:19:02 阅读量:

 

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成功化解一起标的额不大但矛盾尖锐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从最初剑拔弩张、互不相让,到最终当庭履行赔偿义务、握手言和,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让司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一纸合同埋隐患

交房漏水引纷争

 

2025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西安市碑林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原告。合同第三条以书面形式明确载明“甲方确认该房屋主体结构内在甲方持有期间曾发生过漏水的情况,并已维修漏水位置,保证房屋目前无漏水情形”。出于对书面合同的信任,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亦向原告交付了房屋。然而原告入住后发现家中用水被物业关停。经询问得知,案涉房屋漏水问题已持续长达四五年之久,楼下业主因长期遭受漏水困扰多次投诉,物业为避免损失扩大才采取了停水措施。更让原告气愤的是,楼下业主明确要求其重新装修卫生间以彻底解决漏水问题。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自行砸开卫生间地面重做防水,为此产生了装修费、误工费等多项损失。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000元。被告辩称,其在签约前已多次口头告知原告,房屋房龄已超15年,购买后需要重新装修,且漏水问题已通过注胶方式维修完毕,不存在欺诈行为。同时被告提出,案涉房屋成交价低于市场价,该价格已充分考虑了房屋的房龄及历史维修状况,原告现主张赔偿缺乏依据。此外,被告还对原告主张的25000元损失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仅提供了单方制作的报价单,未提交正式发票、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无法证明损失实际发生。

庭审交锋各执词

矛盾激化难调和

 

庭审中,双方对立情绪激烈,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隐瞒房屋漏水事实、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损失数额如何认定上。原告态度坚决,坚持要求被告全额赔偿且“分文不能少”;被告则同样情绪激动,坚称自己没有任何过错,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办案人员敏锐地察觉到,该案若简单一判了之,不仅无法从根源化解双方积怨,反而可能导致矛盾持续激化,唯有柔性调解才是实现案结事了的最佳途径。

释法明理巧疏导

倾心调解促和解

 

为实质性化解纠纷,办案人员采取“背对背沟通+面对面调解”的方案,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悉心释法明理。

 

一方面,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办案人员从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入手进行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无漏水的保证条款,该书面约定的证明力优先于口头陈述。即便房屋成交价低于市场价,也不能免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同时,办案人员也向被告说明,原告确实因房屋漏水产生了实际损失,若案件进入判决程序,被告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不利于矛盾的彻底解决。另一方面,办案人员也向原告释明了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告知其主张的损失数额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引导其理性看待自身诉求,适当降低不合理的赔偿预期。

 

从上午九点到下午两点,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也被办案人员付出的努力所感动,情绪逐渐平复,态度也发生了明显转变。被告终于认识到自己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错,同意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原告也体谅到被告的实际情况,自愿降低了赔偿数额。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1501元。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一场剑拔弩张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司法为民守初心

案结事了显担当

 

小案件连着大民生。近年来,碑林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弘扬“钉钉子”精神,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下一步,碑林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理念,不断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度,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司法力量。(高雷)


编辑:贾珮椄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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