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雁塔检察】世界环境日 | 学法护绿,做环保小卫士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6-08 15:50:37 阅读量:

蓝天白云、清水绿地,是我们每个人都向往的生活环境,也是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的宝贵财富。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小红雁”未成年人检察办案团队,结合全国未成年人真实涉环境案例、《环境保护法》法律条文,带大家学习环保法律、守住行为红线,争做知法、守法、护绿的新时代环保小卫士。

案 例 故 事

15岁的学生小胡和同学周末结伴到城郊山林游玩,为了寻求刺激、觉得好玩,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山间枯草。起初只是小范围火苗,因当天风力较大,火势迅速蔓延失控,最终烧毁大面积山林植被,造成林地生态严重破坏,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6万余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介入办理该案。考虑到小胡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且案发后主动认错、配合整改,依法责令小胡的监护人承担全部生态修复赔偿金,同时要求小胡长期参与山林绿植补种、生态保护志愿服务,接受法治警示教育。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法 条 解 读

保护环境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没有年龄例外。无论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只要实施了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或生态损害,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经济能力,其造成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会由法定监护人承担。同时,未成年人本人会被检察机关训诫教育、责令参与生态修复公益劳动,不良行为会纳入法治教育档案,对个人成长、评优评先都会造成影响。野外玩火绝非小事,既是不文明行为,更是违反环保法律的违法行为。

每一位未成年人都是生态环境的守护者,更是法治社会的接班人。希望大家以案例为戒、以法律为尺,自觉践行环保义务、严守法律红线,用小小行动守护雁塔的蓝天碧水、绿水青山,做知法、守法、爱绿、护绿的新时代少年!


作者:党 倩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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