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7-07 21:12:56 阅读量:
案情回顾
小美与小丽是同一楼层的邻居,小美进出家门,都得经过小丽家门口那一条过道。
2024年,小丽在装修房屋时,私自将原本向内开启的入户门改为向外开启,还将门框加高加宽。
小美发现后,多次向小区物业投诉,物业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小丽沟通,并于2024年8月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但小丽拒不执行。随后物业与社区组织调解,也以失败告终。小美遂将小丽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家的入户门呈直角相邻,小美出入均需经过小丽门前空间。涉案房屋所属过道宽度仅125cm,小丽将入户门改为外开并扩大门体,不仅占用公共通道空间、妨碍小美正常通行,还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小丽未经许可擅自更改入户门朝向和尺寸,妨害了小美的物权。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等行为。小丽自行扩大入户门尺寸、改变住宅外立面,违反了相关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小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入户门按原设计尺寸和朝向恢复原状。
法官说法
入户门外的通道,不是“自家地盘”。公共通道属于业主共同共有,由业主共同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客观上占用了公共空间,对相邻住户的生活、出行造成不利影响,还可能阻塞消防通道,带来安全隐患。
权利的行使有边界。每个人都享有追求舒适生活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也有边界,不应随意超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我的房子我做主”不等于可以随心所欲,装修时涉及可能影响邻里或公共利益的改动,务必提前充分沟通协商。
亲仁善邻,守法为先。邻里之间应当相互包容体谅,但绝非无底线容忍。与邻相处要恪守公德,共同营造安全、和谐、有序的居住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文中涉及的当事人名称均为化名)
供稿| 西安雁塔法院
编辑| 李娟
责编| 雪云
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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