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7-20 09:59:26 阅读量:
日常生活中,借钱给他人,债务人意外死亡,债务是否一起消失了?
被告郑某丈夫与原告胡某本是同事,因资金紧张,郑某丈夫向胡某借了1万元。还款期满,郑某丈夫还了一部分,就剩余部分重新约定了还款期。后郑某丈夫意外身亡,胡某得知郑某丈夫名下有远超其债务的不动产被郑某继承,随后找到了郑某,要求偿还借款,但郑某声称并非本人借款,拒绝还款。无奈之下,胡某起诉至岚皋法院。
法院调解
该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联系郑某了解情况,情理法融合开展调解,一方面向郑某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相关规定,指出作为遗产继承人要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债务责任,分析不偿还债务,将承担的法律风险。同时,晓之以理,指出胡某借款是出于信任、好意,且胡某自身家庭经济情况不佳,引导郑某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同时也引导胡某体谅郑某突失配偶的难处,适当宽限还款期限。最终郑某同意在年底前还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人死并不必然导致账消,遗产分割前,应当优先用于清偿其生前依法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当债务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后,就会成为其合法债务的接力者。
继承人可以是法定顺序继承人也可以是遗嘱继承人。如果继承人继承了死者的遗产,那么也要承担其遗留的债务,反之,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也不必承担其债务。
继承人承担的债务责任也并非无限,法律规定继承人只需承担所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的债务,超过部分,则无需承担。
此案中,被告郑某继承其丈夫的遗产实际价值远超债务金额,故郑某应承担起全部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陈其)
供稿:岚皋法院
编辑:贾珮椄
责编:志 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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