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8-17 11:41:56 阅读量:
一、案情简介
2026 年,陕西省某建筑有限公司承包了紫阳县某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的沥青路面工程。承包之后,该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老板将该工程发包给王某施工,王某按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双方经结算确认工程款总额 2100000 元。
2026 年 2 月 9 日,张老板向王某出具欠条,明确分三期付清全部款项,并约定陕西某建筑有限公司对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逾期未付,王某可就全部余款一并起诉。
欠条出具后,仅支付了工程款 80000 元,剩余 2020000 元一直未支付。经王某多次催要,均被推诿拖延。为防止转移资产、保障自身债权顺利实现,王某诉至紫阳法院,同时申请对张老板、陕西某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依法冻结二被告账户。
二、法院审理
2026年8月,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完成财产保全手续,依法冻结二被告涉案账户。送达过程中,法官向二被告释明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失信惩戒风险,同时耐心倾听原告王某回款诉求,搭建双方沟通协商桥梁。
考虑到涉案标的额较大,单纯判决后可能面临执行周期长、回款难等问题,承办法官坚持 “调解优先、实质解纷” 思路,围绕工程款分期支付、逾期违约追责、维权成本承担等核心分歧反复组织协商,平衡双方经营压力与债权实现需求。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老板、陕西某建筑有限公司分五期向王某支付剩余工程款 1990000 元,明确各期付款节点;若任意一期未按期履行,王某可就全部剩余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以未付余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5%,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计收利息至清偿完毕。
本案从立案保全到达成调解仅用时十余天,既避免双方陷入漫长诉讼程序,也从源头规避后续执行难题,切实为施工方追回工程款筑牢保障。
三、法官说法
财产保全是债权人维权的重要 “先手棋”。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纠纷频发,发包方、连带担保企业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是导致胜诉后 “执行难” 的常见症结。当事人起诉同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二被告银行账户,直接锁定可供执行财产,倒逼被告主动协商、履行付款义务,大幅缩短纠纷化解周期。对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而言,遇工程款拖欠时,可及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诉中财产保全,提前固定被告资产,为后续回款提供坚实保障。
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树立契约精神,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若确有资金困难,可主动与债权人协商分期方案,避免因消极拖延引发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等一系列不利后果。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作者:王姝婷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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