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8-19 15:41:21 阅读量:
一、案情简介
2026年2月,马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紫阳县潘家坡出发,沿河堤路、东三岔路口驶往洞河镇方向,行驶至紫阳县火车站进站路岔路口(钟鼓湾加油站附近)与甄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了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马某驾驶车辆驶离现场逃逸。随后甄某报警,民警电话通知马某返回接受处理。
马某驾驶小型轿车从紫阳县洞河镇滚三路掉头返回,沿S211省道行驶,行驶至长白学校附近车辆和路边的护栏发生刮擦,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即,马某弃车步行往紫阳县城方向,民警将其找到并将其带至紫阳县人民医院委托医护人员为其提取血液样本。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马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属于醉酒。案发后,马某与甄某达成了赔偿协议,马某向甄某赔偿了3600元。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
二、法院调解
2026年7月,紫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马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马某经民警联系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马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且一般不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
三、法官说法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广大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出行意识,坚决摒弃侥幸心理,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避免小错酿成大罪。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陈春梅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