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8-21 11:09:59 阅读量:
一、案情简介
在2025年初,准新娘甄美丽在某APP上刷到李某发布的婚礼表演服务,内容包含舞狮、梅花桩等节目,颇为心动,便添加微信开始联系。双方很快达成口头约定:表演总价7,500元,甄美丽支付3,000元作为定金。然而没过几天,甄美丽因婚礼安排调整及自身身体原因,决定取消表演,并在演出前14天通过微信告知了李某。李某当时表示同意取消,但称自己只是“中间人”,定金已转交给合作的表演服务公司,只能退还1,500元。甄美丽无奈接受。然而李某承诺退款后却迟迟不兑现,最后干脆失联。甄美丽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3,000元定金。
二、法院判决
2026年8月,毛坝法庭受理后,多次电话、微信联系李某。其偶尔接听一次,表示愿意退还1,500元,请求法院调解。甄美丽也表示同意该方案。然而,就在法院准备组织双方确认调解协议时,李某再次失联,电话不接、短信不回。法院依法向李某送达开庭传票,开庭当日,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总价款为7500元,定金依法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即1500元。甄美丽支付的3000元中,超过法定定金上限的1500元不产生定金效力,李某应当予以返还。最终判决李某返还甄美丽1500元。
三、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定金的法定限额。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本案中,表演总价7,500元,法定定金上限为1,500元,甄美丽实际支付了3,000元,其中1,500元具有定金效力,另外1,500元在法律上不视为定金,合同解除后应当返还。许多人对“定金”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写的是“定金”,无论多少都不能退,事实上法律对定金的数额有明确的限制。超过法定比例的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接受方无权占有,应当返还。至于李某主张的“定金已转交合作公司”,因李某是与甄美丽直接订立合同的相对方,其与合作公司之间的款项结算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不能以此对抗消费者的返还请求权。此外需要提醒的是,本案因被告缺席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得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但如果被告不主动履行判决,原告还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线上交易时,消费者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相对方身份、付款对象及退款条款,避免因“中间人”等模糊表述导致维权困难。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作者:秦 鑫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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