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9-02 15:22:31 阅读量:
案情简介
2015年,安康市汉滨区的陈某受到紫阳双安郭某的招揽,在郭某指定的地点从事铆工外墙粉刷工作。工作结束后,郭某仅向陈某支付了部分劳务费,确认尚拖欠劳务费20000元。为了明确债务,签署欠条一份(欠条陈某因洗衣服洗坏无法提供),约定2015年年底之前结清。此后,郭某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劳务费,陈某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郭某催讨,郭某不接电话、不回消息,恶意逃避债务。
陈某认为:他与郭某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劳务关系,郭某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劳务费的行为,已严重侵害陈某的合法权益,故向紫阳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2026年7月,蒿坪法庭审理了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仅向法院提交1份工友的证言复印件,用于证明自己的主张。郭某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且案涉债权请求权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陈某主张称郭某雇佣提供粉刷劳务,而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陈某与郭某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亦无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一致口头劳务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
陈某主张的诉讼请求,在没有直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没有形成证据链条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故对陈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劳务合同纠纷是日常高发民事纠纷,很多当事人因缺乏证据意识,仅凭口头约定、单方陈述或瑕疵证言维权,最终难以得到法律支持。公民从事劳务活动时,应强化证据留存意识,尽量订立书面劳务协议,妥善保存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结算单据、付款凭证、施工凭证等原始材料。
法院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供稿:紫阳法院
作者:荆莹莹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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