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10-25 21:30:30 阅读量:
一枚商标、一部纪录片,一场围绕“大唐帝陵”四个字的纠纷,让两家西安本土文艺创作企业走上法庭。原告持有“大唐帝陵”注册商标,被告创作的纪录片《大唐帝陵》在网络平台走红,双方因商标使用问题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面对这起关乎文化品牌传播的纠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坚持调解优先、实质解纷,最终促成双方服判息诉、合作共赢。这起案件,既是一堂知识产权的法治公开课,也是司法护航文化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注脚。
一枚商标遇片名
两家文创起纷争
案件原被告均是西安本土文艺创作企业。原告于2018年注册了“大唐帝陵”商标,2020年被告发行纪录片《大唐帝陵》。该片一经发布便大获成功,省级媒体广泛宣传,并在国内知名网络平台上积累40多万粉丝、获得100多万点赞,在各大流媒体平台突破同类型播放纪录,取得亮眼成绩。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海报、推广宣传、影片及封面页等场景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字体类似的“大唐帝陵”字样,上述行为既构成商标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随即诉至法院。
辨法析理促调解
定分止争护创新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王守珍没有简单作出“非此即彼”的裁判,而是从实质化解纠纷、服务文化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法官多次与双方代理人沟通,一方面向被告释明其纪录片所使用的字样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也向原告分析被告使用行为的背景、目的及传播效果等因素,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评估诉讼预期。
经过耐心细致的辨法析理,双方逐渐认识到:原告的商标权应当得到尊重,但被告的文艺创作成果同样值得保护。纪录片《大唐帝陵》的成功传播对于弘扬陕西历史文化、提升西安城市文化影响力具有积极意义,简单地判令停止使用或要求更名,既可能损害一部优秀文化作品的传播价值,也不利于本土文艺创作生态的健康发展。
为此
该案的解决思路
从“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和传播”出发,引导双方将争议焦点从“谁能用”转向“如何用好”,最终提出“商标转让+合作共赢”的一揽子解决方案:由被告受让原告“大唐帝陵”注册商标,原告取得合理的商标转让对价,其商标权益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得到实现和尊重;被告取得商标专用权后,纪录片《大唐帝陵》可以继续以原片名传播,已经形成的文化品牌得以完整保留,后续宣传推广和衍生开发等均具有稳定的权利基础。
以司法智慧护航文化创新
以调解艺术优化营商环境
调解协议签署前,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一劝”。这次沟通不局限于个案的是非曲直,而是让双方当事人明白: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和传播,本次纠纷的化解不仅是双方共赢的结果,更是让文化创新在法治轨道上走得更远更稳。原告争的是商标,守住的是文化;被告受让的是权利,接过的是责任。“大唐帝陵”四个字不再只是法庭上争论的焦点,而成为连接历史文脉与当代传播的文化纽带。
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判断和利益平衡,简单的判决有时难以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本案通过调解结案,既保护了原告的商标权益,又为被告优秀的作品保留了传播空间,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灞桥法院坚持“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司法理念,将知识产权保护深度融入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注重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既依法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充分尊重和保护本土文艺创作成果,努力实现保护权利、激励创新、促进传播、服务发展的有机统一。下一步,灞桥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坚持严格保护与促进运用并重,以更高质量的司法服务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筑牢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屏障,为弘扬陕西历史文化、提升西安城市文化影响力贡献法院力量。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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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