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9-20 06:53:39 阅读量:
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职能。驻所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对看守所监管执法、监管改造实行法律监督的具体部门。驻所检察室如何通过日常工作,切实维护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保障在押人员基本人权不受侵犯,结合在驻所检察室工作中的实践作浅要分析。
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工作的内容
驻所检察工作应针对看守所监管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重点注重保护好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以下几项基本权利:
(一)、注重保障在押人员人身安全。被监管人由于其人身自由受到刑事强制措施的约束,但仍属法律意义上的公民,依法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人身安全应当得到充分保障。然而,由于监管场所人员复杂,倚强凌弱、牢头狱霸或者监管执法人员体罚被监管对象等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在押人员之间欺侮、殴打现象时有发生,给部分在押人员尤其是新进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针对这些问题,驻所检察部门就要以维护在押人员的基本人身安全为重点,随时掌握看守所监管动态,认真预防、纠正危害在押人员人身安危的违法行为。
(二)、注重维护在押人员诉讼权利。在押人员由于被限制人身自由,与外界通信等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在押人员行使有关诉讼权利的条件也相应被限制。驻所检察应通过畅通在押人员权利行使条件、畅通维权渠道,切实保障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在押人员相关诉讼权利行使,尤其是应注重保障在押人员享有羁押期间相关权利的知情权、依法会见律师以及对羁押期间监管人员违法侵权行为的申诉、控告等诉讼权利,保障程序公正。
(三)、注重维护在押人员实体权利。驻所检察应注重把维护在押人员实体权利作为工作的重点,加强对法院刑事判决书的审查,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诸如判决刑期计算错误等实体问题。同时,对在押人员提出的意见或提供的重要线索可能影响被羁押人员实体判决的事项要及时核查,认真处理。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保障在押人员申诉的权利。
二、保障在押人员权利的方式与途径
(一)防范和纠正超期羁押。从目前的状况来看,超期羁押主要存在几种情况:一是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不及时依法申请延期而继续实施羁押的。二是在法定期限内对不能办结的案件,办案机关采用看似合法的手段,如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等方法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是借用其他办案单位诉讼期限、异地羁押模糊诉讼期限等隐性超期羁押。驻所检察要坚持以人权观念指导工作,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在工作中要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发现、纠正超期羁押案件。
(二)防范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司法人员为徇私情、私利违法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以及以钱抵刑、以权抵刑等现象,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牢固树立人权观念,公正执法,积极查处监管场所司法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利用职权侵犯被监管人员权利等职务犯罪案件,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防范被监管人员的牢头狱霸行为。从一定程度上而言,打击被监管人员在羁押期间的牢头狱霸行为就是保障其他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被监管人员在因打架斗殴而造成的刑事案件要严厉查办,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对应当依法立案而未立案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开展立案监督,保证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维护其他被监管人员的人身安全。
供稿: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黄亚丽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