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9-23 19:09:39 阅读量:
【案情回顾】
肖某自2003年10月至2024年1月在某建设公司工作,2017年10月,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双方未签署其他协议,肖某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职期间,某建设公司一直未给肖某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肖某离职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余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中,某建设公司未为肖某开具社保账户,无法补缴肖某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给肖某造成定的损失,某建设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受其工作年限、工资水平、缴费金额、政策等因素影响,难以精确认定损失金额。
肖某在职时间20年3个月,离职前月工资5000余元。结合肖某工作实际情况、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酌定某建设公司自2024年2月起按照同期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支付肖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至肖某去世时止。
【法官说法】
养老金是劳动者退休后最重要的生活来源,依法判赔养老金损失,既是保护劳动者晚年生存权的“守护盾”,也是鞭策用人单位合规经营的“警示钟”,使劳动者老有所养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避免了因单位违法陷入老年贫困的悲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倍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供稿| 西安雁塔法院
作者| 吕鑫汇
编辑| 李娟
责编| 雪云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