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2-24 10:26:35 阅读量:
12月19日上午,汉中市汉台区法院民二庭当庭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陈某现场一次性付清赔偿款,双方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2024年10月,陈某驾驶电动车在行驶中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右三踝骨折、右踝关节脱位,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首先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但因双方对立情绪严重、赔偿金额分歧较大,调解未能成功,案件依法进入庭审程序。庭审中,法官组织双方围绕事故责任、损失构成等关键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与辩论,逐步厘清案件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问题。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抓住双方对自身权利义务认识更清晰的有利时机,再次启动调解程序:一方面劝说被告陈某作为主要责任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既是对原告刘某受到伤害的弥补,也是化解纠纷应有的态度;另一方面引导原告刘某理性评估诉讼成本与执行风险,在充分考虑自己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互谅互让,以求高效解决纠纷。
经过法官情、法、理相结合的耐心疏导和辨法析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陈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原告刘某自愿放弃其部分赔偿要求。签字确认后,被告陈某当场以现金方式全额支付了赔偿款。至此,这起交通事故纠纷在友好和谐的氛围中得以圆满解决,承办法官高效解纷的工作成效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李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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