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对对碰”,西安碑林法院:使用不当须担责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2-27 09:56:42 阅读量:

A公司拥有“樊記”注册商标,B个体工商户拥有“樊记白鹿原”注册商标,均具有注册商标使用权,如今对簿公堂,究竟是谁在使用注册商标时越了界?

 

A公司为陕西省知名美食公司,其2009年注册的 “樊記”注册商标在其服务项目上广泛使用,后被认定为陕西省著名商标,在全国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B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注册“樊记白鹿原”商标,在其店铺招牌、店门、店内宣传板、点菜单及美团外卖APP中分开使用了“樊记”“白鹿原”文字。A公司发现后,以B个体工商户突出或单独使用了“樊记”字样侵害“樊記”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索赔。

B个体工商户抗辩称其仅在正常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且该商标是基于姓氏加地域文化的复合标识,整体指向樊姓经营者提供的白鹿原特色餐饮服务,与原告的单一姓氏商标具有本质区别,构成实质性差异,不构成近似。

 

B个体工商户虽取得“樊记白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其在使用过程中未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注册商标,自行改变了该注册商标的排列、大小,且突出或单独使用了“樊记”字样,这种改变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樊記”构成了商标近似,具有攀附“樊記”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有两点需要注意,其一是商标整体性使用的概念。商标权人在商业活动中,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声音等要素及其组合)来使用其商标,不能作出如下不规范使用行为:

  1. 拆分使用:把图文组合商标拆开,只用图形或只用部分文字;
  2. 变形使用:改变字体、颜色、排列方式、图形比例等;
  3. 增减元素:在注册商标上额外添加未注册的图形、文字或标语。

其二是不当使用的法律后果。本案中,B个体工商户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将部分文字单独使用,构成对A公司注册商标的攀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将可能遭受行政、民事双罚,最终彻底丧失注册商标使用合法权利。

 

企业经营者注册时需讲究策略:

核心商标,分开注册:对于重要的“文字+图形”组合,建议文字、图形、组合体分别提交注册申请。这样在使用时可以灵活组合,且每一个部分都受到独立保护。

使用什么,注册什么:确定使用艺术字体或特定颜色,尽量将设计好的版本提交商标注册,确保权利基础与适用状态完全一致。

企业经营者使用时严守规范:

建立内部《商标使用规范手册》,明确规定商标的标准色、标准字、比例、间距及使用场景,确保市场、品牌、生产等各部门统一执行。

在所有产品包装、广告宣传、门店装潢、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关键载体上,严格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

 


 


作者:赵佳欣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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