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3-26 21:37:14 阅读量:
【基本案情】
预付拍摄全家福
影楼关门失联引纠纷
拍摄全家福本是定格家庭温情的美好瞬间,可小美夫妇却因此遇到了糟心事。小美夫妇在逛街时,看到某影楼推出全家福拍摄秒杀促销活动,宣传“不限时间,随时可拍,福利多多、优惠多多”。夫妻俩遂支付3999元的拍摄款。2024年11月初,夫妻俩准备前往拍照时,发现影楼已关门停业,多次前往影楼注册地寻找未果,电话、微信均无法联系。无奈之下,小美夫妇将该影楼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民事判决,生效后,二人凭借生效法律文书成功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
经营者根本违约
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获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小美夫妻与影楼订立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预付式合同关系。
关于影楼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问题: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该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小美夫妇订立合同的目的是拍摄全家福,该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小美夫妇已向影楼交付3999元,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影楼收取款项后,未按约提供任何服务,且场所关门、人员失联,以自身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小美夫妇主张解除合同的诉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因小美夫妇未享受服务约定的权利,主张退还全部预付款,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中
经营者“跑路”的法律责任分析
该起纠纷作为典型的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焦点在于消费者付款后影楼“人去楼空”的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本案中清晰阐明了消费者的维权路径及法律依据。
关于合同的履行义务
本案服务合同的服务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影楼收取款项后,未按约提供任何服务,已经违反全面履行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关于根本违约的认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影楼场所关门、人员失联,以自身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导致消费者拍摄全家福的目的完全落空,构成根本违约。此时,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关于经营者责任承担
合同解除后,消费者可请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包括返还剩余预付款及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法官寄语】
强化风险意识
共筑诚信消费环境
本案中影楼收取预付款后“跑路”的行为,不仅违背契约精神,更是对市场诚信的漠视,既让消费者的期待落空,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法官在此给消费者和经营者各送上一份提醒:
致消费者:“四要”口诀请记牢
致经营者:诚信是金,违约必究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立身之本,履行合同义务是法定责任。经营者不得以预付款模式为幌子,恶意占有、挪用消费者资金,更不能以关门停业、失联跑路等方式逃避履约责任。一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仅要承担返还预付款、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愿消费者都能安心消费、舒心生活,也愿经营者皆能诚信守法经营,共同筑牢预付式消费的安全防线,让每一份消费期待都能收获圆满,让每一次契约约定都能得到坚守。
供稿| 西安碑林法院
作者| 刘彧
编辑| 李娟
责编| 马宁
审核| 姚启明
栏目协办| 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