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畸形的“爱情”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5-20 21:05:53 阅读量:

案情简介

小明(化名)和小美(化名)交往一年有余,然而小明却是有家室的人。小美多次要求小明离婚,小明因顾虑离婚会造成自身财产损失,拒绝离婚。小美不愿继续保持这段不正当关系,一气之下离开了。半个月后,小明主动找小美,发现小美新交了男朋友,随即要求小美返还恋爱期间自己为其花费的钱财,还拿出两人的私密视频威胁小美。迫于胁迫,小美先后两次共计向小明转账2万元,可小明仍不满足,继续逼迫小美再支付10万块钱。小美面对着小明的纠缠痛苦不已,因为有把柄在小明手里,敢怒不敢言,这场畸形的“爱情”终将如何结局?

法官说法

小明与小美一年多的婚外恋情,不受法律保护,且违背公序良俗。小明在已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小美建立恋爱关系,该不正当情感关系扰乱婚姻家庭秩序、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属于法律明确否定的民事关系。双方基于该婚外恋情产生的人身、财产约定,均不具备合法法律效力。小明以曝光不雅视频、泄露隐私相要挟,胁迫小美支付钱款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民事行为。小明在双方关系终止后,利用掌握的私密影像,对小美实施精神胁迫,致使小美基于恐惧心理,违背自身真实意愿支付2万元,且小明继续强行索要10万元高额款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恶意。该胁迫行为严重侵害小美的隐私权、人格尊严与财产权益,小美有权依法撤销该胁迫下的付款行为,追回已支付款项,同时可要求小明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提醒,婚恋自由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尊重公序良俗的基础上,婚外情不受法律保护。恋爱关系终止后,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威胁、胁迫、泄露隐私等方式索要财物、纠缠骚扰对方。遭遇此类不法侵害时,受害人无需隐忍,可通过报警、诉讼、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婚恋自由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尊重公序良俗的基础上,婚外情不受法律保护。恋爱关系终止后,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威胁、胁迫、泄露隐私等方式索要财物、纠缠骚扰对方。遭遇此类不法侵害时,受害人无需隐忍,可通过报警、诉讼、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钰瑶

编辑:侯宜均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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