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7-07 21:09:03 阅读量: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西安A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信息公司)与陕西B文化传媒公司(以下简称:B传媒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A信息公司向B传媒公司提供80余台多屏媒体定制设备及配套远程信息系统,设备总价款380万余元、技术服务费38万余元。
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B传媒公司仅支付了前60台设备款项,其余款项均未支付。后A信息公司仅就相关款项问题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因原告所提供的设备存在“黑屏”质量问题故不予付款。但经审理查明,关于设备质量的问题,现有原告提交的双方工作人员关于多次催促协商解决设备问题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函件,证实原告始终主动、积极提供维修服务。
据此法院判决,原告关于被告应支付已移交60台设备的技术服务费、剩余20余台设备款的主张应予支持;同时,原告亦应按照案涉《服务合同》之约定的方式向被告提供剩余的20余台设备。
法官说法
本案通过合理分配原、被告举证责任、精准“定位”过错一方,进而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何进一步履行进行确定,切实保障了被侵权公司合法权益。案涉双方当事人虽然均未提及原告应向被告提供剩余20余台设备事宜,但现既已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余下设备剩余款项,则原告作为出卖人向被告提供剩余设备自然应为其法定义务,故经综合考量,酌情认定原告应向被告提供剩余20余台多屏媒体设备,以达到解纷纾困、定分止争的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供稿| 西安雁塔法院
作者| 贺超 郭少勇
编辑| 李娟
责编| 马宁
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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